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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有关法律增加原则条款

    日期:2007-12-06     作者:郄建荣    阅读:1,750次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到底该怎样建立?近日,北京大学环境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汪劲向记者道出了他的看法。他认为,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改时,至少应在这两部法律的总则部分增加有关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原则性条款,为环境公益诉讼留下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空间。
据了解,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着手修订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在由法学家拟就的专家建议稿草案中,均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修订增加的内容之一。修订稿草案也拟以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即法院不能拒绝接受公众的诉状。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中还特别提出,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职工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害的民事诉讼。
对此,汪劲认为,改革现行行政和民事诉讼制度并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修改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时,还应修改这两部法律的起诉条件,扩大原告资格。他提出,在确立由检察院针对环境公益侵害提起的环境公诉制度的同时,还应当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可以提起公益性环境诉讼。
对此,有学者担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旦确立,有可能导致滥诉现象出现的问题。汪劲以美国做例子,认为不必担心滥诉。他指出,为防止可能出现的滥诉现象,还可以通过立法设立一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条件予以限定,例如提起公益诉讼必须以先行将争议告知被诉的行政机关或者被告为前提等方法。
除了这两部诉讼法律需要修改,汪劲说,在今后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中,应当增加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别条款。在相关的实体法中,除具体规定公民环境权益(如清洁空气权、厌烟权、清洁水权等等)的具体内容外,还应当就各类环境侵权诉讼所涉及的程序性内容作出规定,以便与行政和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诉权的规定相衔接。
汪劲还建议,应对现行国家环保法律中有关“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的规定具体化,使之成为有关确立公民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特别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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