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版9月1日起实施
日期:2007-09-04
作者:覃世默 罗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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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和自治区交通厅8月31日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邱石元,自治区副主席杨道喜出席发布会并讲话。
据了解,《条例》共41条,不分章、节,对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客运货运代理、运输信息服务、搬运装卸和客运货运停车场等相关业务进行了规范,确立了道路运输业发展的原则和规划、市场准入、经营规范、安全措施、监督检查、退出机制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我区道路运输的实际出发,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并对其没有规定而属于地方必须规范管理的道路运输事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邱石元说,《条例》于2007年3月29日通过审议,至200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广西的实际情况,《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条例》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区道路运输地方性法规,为规范我区道路运输业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障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对于构建和谐运政、依法治运、依法兴政,推动道路运输业法治化、规范化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邱石元指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增强执法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强化执法检查,促进条例的实施。《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因此需要社会广大群众的支持,需要各有关部门配合沟通,贯彻实施,促进道路运输又好又快发展。
杨道喜说,《条例》的颁布是我区道路运输行业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区交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促进我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推动我区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必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他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行政,提升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强化服务,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真抓实干,推动我区道路运输业快速发展,开创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