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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沪渝律师环境法律业务交流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审稿)》意见征集研讨会(业务交流环节)”综述

    日期:2026-01-09     作者: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和ESG专业委员会发起、联合北京、天津和重庆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成功举办了京津沪渝律师环境法律业务交流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审稿)》意见征集研讨会研讨会在上海律协第一会议室举行。

全天的会议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导读和环境业务交流两大环节,本文为环境业务交流环节四大直辖市参会律师代表发言的综述。该环节分别由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海军、天津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崔云玲、重庆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郑毅主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周塞军、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副主任吴荣良做总结。

一、 环评与三同时、排污许可、环境监测

北京律协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文勇针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次审议稿,聚焦污染防治编与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的核心条款,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修改建议。

天津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郭宇鹏围绕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编制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审批责任、质量问题认定及实践争议展开系统分析,为厘清环评全流程责任边界、解决实操难点提供了参考。环评报告编制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单位(环评单位),两者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形成 “建设单位终责、技术单位追责” 的责任体系,建设单位对报告内容和结论承担最终责任,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律协ESG专业委员会主任万美结合法典二审稿的制度创新与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披露指引,系统梳理了ESG环境风险管理的法律依据、披露框架、核心风险及实操路径,为企业合规运营与规范披露提供了实践指引。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从多维度为ESG环境风险管理奠定法律基础,形成“风险防控—责任约束—转型激励”的完整制度链条。通过明确污染防治标准、企业义务及监管要求,帮助企业精准识别生产经营中的环境风险点,实现“靶向防控”。落实“过罚相当” 原则,针对监测数据造假、报告虚假等核心失信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明确违法成本。新增产品碳足迹分级管理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则,明确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数据责任。通过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法治化,拓展供应链环境风险披露边界,推动企业从“被动合规”向“主动低碳转型”转变。ESG环境风险管理与披露已进入“法律强制+市场驱动”的双重约束阶段,法典草案的制度创新与交易所披露指引的实践要求,共同构建了企业环境合规的“硬约束”与“软指引”。企业需以法典为合规底线,以披露指引为实践目标,通过精准识别风险、规范数据治理、优化披露质量,实现环境合规与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

二、 大气污染防治

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黄启荣律师结合实践案例与法律法规,就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第三方机构责任等实践高频议题进行交流,为律师提供企业合规法律服务提供了实操指引。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的合规要求,源于技术规范、地方条例、国家法律及法典二审稿的多层级规定,形成了“技术标准 + 法律责任”的完整约束体系。

大气污染防治中,在线监测设备的规范运维是数据真实、有效管控的关键,实践中同类违法情形因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整改情况等不同,面临截然不同的责任认定结果。通过两起案例,均涉及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违规,但处理结果不同,核心差异在于“是否及时整改”“是否造成危害后果”。这一实践结果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 原则,也为第三方机构和排污单位明确了合规底线:即使存在操作疏漏,及时整改且未造成环境危害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但若未履行基本运维义务,将面临严厉追责。大气污染防治的合规核心在于 “技术合规+流程规范+责任明晰”,结合法典二审稿的制度强化趋势,企业与第三方机构需重点关注三方面:严格遵循技术规范、强化责任意识、重视整改与举证。

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秘书李琳娜围绕固体废物衍生大气污染的法律适用难题、实践启示及《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审稿的新动向展开深入分析,通过典型案例厘清法律适用边界,结合法典新规展望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趋势,为企业合规防控与执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所介绍的案例为企业大气污染防控提供了关键实践启示,核心在于摒弃侥幸心理、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环境违法行为的定性不取决于污染来源,而取决于实际污染后果。即使污染源于固体废物处理,只要造成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就可能适用处罚更重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企业需摒弃 “择轻适用” 的侥幸心理。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及时排查固体废物处理环节的大气污染隐患,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避免因持续违法、多次被投诉引发更严厉的处罚(如高额罚款、停产停业)。

法典草案将监管范围从“局部覆盖”到“全域穿透”:例如VOCs 监管大幅拓展、移动源监管全链条覆盖;管控重点从“泛化治理”到 “精准聚焦”,例如重型货车与船舶靶向治理、严厉打击排放检验造假;治理逻辑从“末端处罚”到“源头预防”,例如从规划层面防范恶臭污染、引导餐饮服务业合规选址等。法典草案稿的一系列新规,进一步强化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源头防控、精准管控与全链条监管,既回应了固体废物衍生污染等实践痛点,也为企业合规指明了方向。

三、 三、水和海洋污染防治

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邢程律师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将海洋污染防治纳入体系,旨在打破陆海分割、河海分治的传统管理模式,推动陆海统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将海洋污染防治列为污染防治篇的第四分编,紧随水污染防治分编之后,体现从陆地到海洋的延伸逻辑,强化体系化功能。通过法典编纂,试图打通陆域与海域之间的法律壁垒,建立统一的陆海统筹治理新机制,实现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的有机衔接。将原属《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内容拆解并融入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三大板块,提升法律的整体性与协调性。强调沿海地方政府间的区域协作机制建设,以应对跨区域海洋污染问题,但尚需配套细则明确中央派驻机构与地方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与协同方式。推动绿色岸电使用、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等新兴议题纳入统一法律框架,促进海洋绿色发展与国家双碳目标对接。

面对生态环境法典推进背景,从事海洋环境法律事务的律师需转变传统分割思维,树立生态系统整体观和系统治理理念。应结合新时期绿色发展、低碳转型的战略要求,重新构建解决海洋污染问题的法律分析框架,超越单一法规适用层次。关注法典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尤其是涉及跨部门责任认定、多重法律竞合、区域联合执法等问题的司法裁判趋势。建议未来出台配套实施细则,明确海洋污染防治中各部门职责边界、协作流程、信息共享机制及争端解决路径。呼吁尽快填补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立法空白,在保障公益的同时防止行政权力过度介入司法领域。可借鉴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领域已有的陆海一体化经验,推动污染防治领域实现类似整合,真正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沙海”系统治理理念。

四、 土壤污染防治

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赵卫平律师某地“毒营养土”事件为切入点,揭示了工业污泥、建筑垃圾被违规加工成营养土的行业乱象。行政执法部门指出从产品质量标准角度,尤其是针对重金属含量超标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方面,存在判定标准及法规条款空白,因此难以定性,当营养土原料中含一般固废,亦没有标准作为依据判断其是否合规。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制定强制性标准,建立原料负面清单,严禁危险废物进入消费端,并对不同用途的营养土实行分级重金属限值管理。

上海律协ESG专业委员会干事黄雪骐律师系统梳理了律师在土地使用权交易、变更中对掌握土壤污染的情况能够发挥的作用,主要包括项目概况与背景信息、法规合规性审查、环境历史调查、场地初步调查、风险识别与责任分析、修复成本初估以及提出法律建议与交易建议。在土地交易环节,律师需协助企业开展环境尽职调查,识别地块污染风险并设计合同条款以合理划分责任。在环境合规体系建设中,“法律+环境科学知识+沟通协调”的复合能力,在纠纷处理、赔偿和行政执法应对中,律师应能够有效运用环境监测报告等法律允许的技术证据,并在污染责任人认定、损害赔偿磋商及行政执法听证程序中维护当事人权益。

五、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随着“无废城市”的推进建设和环保监管的趋严,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处置成为企业合规的重中之重。北京市律师协会环资能专委会王炳森律师针对化工行业存在的“副产盐酸”交易模式(即上游企业“1元销售”并倒贴运费),指出实践中存在“名为销售副产品、实为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提示律师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时,应关注相关企业可能面临污染环境罪的刑事风险。

重庆市律师协会环资能专委会郑毅律师分享了重庆市在机动车维修保护行业全过程中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上的创新实践。针对机动车危废的行业痛点,包括建设成本高、产废单位分散、监管难度大等,通过引入“车废宝–机动车维保回收物全过程服务与交易平台/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综合治理”项目,采用智能收纳箱替代传统危废间,建立全过程标准化操作规范并解决行业存储回收不标准的问题,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建立涵盖收集、存储、运输、处置的全生命周期数据监控,从而有效解决了危废去向不明和非法转移问题。该项目能够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构建多方共赢的商业模式。

天津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赵琪文律师一个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行政争议的案例阐述了行政处罚案件中的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固废产生单位是否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工程公司进行了处理处置还是只是委托其选择最终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二是油污水预处理系统、调节池清洗施工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一定是排污许可证上的种类?赵律师分析指出,在缺乏明确国家标准或鉴定结果存在争议时,执法部门可能会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机械地进行字面意思解读判定危险废物种类而忽视生产环境的新污染形态,在处罚时割裂处置行为与主观过错和环境危害的关联,会导致企业环境管理成本畸高或管控虚化。

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海军律师指出,法典草案首次将新能源产业核心支柱的“新三样”(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机叶片)中工业固废退役处理纳入法律规制,确立了“谁建设、谁运营、谁负责”全生命周期责任原则,填补了新能源废弃物治理的立法空白,未履行退役处理义务的企业将面临阶梯式惩戒:高额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六、 噪声、放射、化学物质、光等污染防治

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委员会干事殷东东律师通过解析一起“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案”,探讨了司法在环境治理中的能动作用。在该案中,虽然监测分贝未超过国家限值,但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发出了诉前禁止令。该案确立了“不以是否分贝超标为唯一判断标准,而以是否实质影响生活安宁为核心”的裁判规则,体现了司法对“生活安宁权”的优先保护和“预防性司法”的价值。

七、 绿色低碳发展

“双碳”目标驱动下,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重启预计催生庞大的法律需求。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管晓薇律师介绍了上海律协环资能委起草完成的律师从事CCER法律服务业务指引,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项目开发与备案:涉及项目尽职调查、项目文件起草和审核、文件合规及备案申请;2)交易与合规:涵盖碳资产买卖合同、交易架构的设计、谈判及履约策略咨询;3)碳金融与融资:包括碳资产质押融资、碳基金设立运作及资产证券化设计;4)风险管控与争议解决:确保CCER全过程中的合规和风险管理、确保数据合规和监管应对;(5)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处理交易合同、侵权、项目开发等纠纷

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海军律师指出,法典草案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了规范碳排放的法律依据,将碳足迹管理修改为“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以适应国际规则;扩展了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适用范围,新增了农业农村减排固碳及低值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规定等内容,必将产生积极的意义。

 

(注: 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执笔人:沈涛 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

审核人:吴荣良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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