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委员会 >> 民商事诉讼专业委员会 >> 专业论文

疫情下的企业减损36计

    日期:2020-02-12     作者:刘子兵(上海市律师协会民商事诉讼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前言:
        2020年伊始,新冠疫情爆发,给武汉乃至全国的居民生活和行业经济带来沉重冲击。在此困境下,如何减损成为企业们亟待解决的共同课题。本文以企业视角为出发点,以法律技能为辅助工具,为企业减损提供全方位的法律解决方案,包括租金、薪资、上下游等6个方面建议,其中不乏“场地风险租赁”、“企业间劳动力供需信息共享平台和对接渠道机制”、“防疫物资的集中调配平台”等创新倡议。衷心希望企业们战胜疫情影响,也希望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和支持。
 
        背景分析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武汉爆发,并在较大范围传播。时值中国的农历春节假期,正是旅客流量高峰期。为控制疫情发展,减少传染机会,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正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对此,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随后,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一系列疫情防控政策和紧急措施,就延迟复工、劳动关系等相关事宜予以进一步明确。1 月 31 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声明宣布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我国已经进入全民防疫状态,经济贸易受到一定影响。

        严峻的疫情引起了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密切关注。近日看到的三则资讯让笔者深思。第1则是《西贝危急!餐饮业海啸滔天》,餐饮巨头“西贝”董事长贾国龙表示“疫情致2万多员工待业,贷款发工资也只能撑3月”。据悉,在西贝的成本结构里边,原材料30%,人工综合成本占30%,房租占10%,还有税收成本大概占6-8%。在疫情的背景下,本以为在春节的营业高峰期将实现现金流快速回流,没想到“现在七八亿的生意突然变成0,不但没有进的你还得付出,”只能靠贷款和勒紧腰带发工资。第2则是万达商管集团宣布对全国各地所有万达广场的商户的1月24日至2月25日时间内的租金及物业费实行全免政策,预计减免租金额度30-40亿元。据悉,为了消除商户经营压力,万达、龙湖、华润、保利、银泰等二三十家房企对商业地产推出了减免租金的措施。第3则是银保监会消息,要求各地金融机构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综合来看,新冠疫情将从生产端、需求端两个方面影响经济,对服务业已形成较大冲击。餐饮住宿、旅游文娱等行业的经营收入疫期锐减,甚至几近于无。连西贝这样的行业佼佼者都面临着如此巨大的资金压力,可想而知那些发展期的中小微企业们,只怕更加难熬。
 
        回顾我国的企业数据特征可以看出,中小微企业对经济有着全局性的深刻影响。
        国家统计局于2019年12月18日发布的《中小微企业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系列报告之十二》显示,2018年末,我国共有中小微企业1807万家,占全部企业的99.8%;其中微型企业1543.9万家,占比85.3%。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23300.4万人,占全部企业就业人员的79.4%。我国中小微企业中私营企业和内资企业占比较高,其中中小微私营企业有1526.5万家,占全部企业的84.4%;中小微内资企业1786.4万家,占全部企业的98.9%。我国中小微企业中的微型、私营、内资类的高占比数据特征,彰显了中小微企业的重要地位,一旦他们受到严重冲击,多数行业和整体经济受到的影响也将难以估量。我国中小微企业主要以轻资产及劳动密集型行业为主,这些企业受疫情影响最严重,也存在从金融系统融资难度较大的问题。“不但没有进的,你还得付出”,是众多中小微企业所面临的严峻困难甚至生死挑战。
        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的系列扶持举措,让我们看到了希望。今年是“十三五”收官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国家在财政和货币政策上有较大的发挥空间,相信整体经济将呈现“先抑后扬”的态势。活下去的企业会活的更好。同时,今年也是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期,投资结构、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等方面将进一步的调整。只有活下去才会活的更好。当然,企业也不可能坐等经济扶持和援助政策。在当前的逆境中,如何生存、如何减损,是企业们亟待解决的难题。企业要及早谋划、妥善应对,争取将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降到最低。笔者刘子兵以企业视角为出发点,提出6个方面共36条减损建议,希望能尽一份微薄之力,陪企业们共渡难关、共创未来。(本文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要由企业自主决策和行动。)
 
疫情下的企业减损策略
 
直接的经济减损
长远的综合减损
外部
1、场地租金
4、上下游维护
内部
2、员工薪资
5、疫期劳动保护
环境
3、政府减负政策
6、有效利用时间
 
       一、场地租金
        场地租金一直是企业的重大成本负担。国家和地方为了疫情防控需要,出台了延长假期、控制人流、隔离观察等一系列的严格措施,客观上导致企业不能如期开工,工厂、商铺、宿舍等场地只能空关着,每天都在消耗着企业资金储备。万达商管、华润置业等大型房企率先作出表率,主动减免租金。但是更广大的中小微企业仍然因企业营收减少和流动资金紧张饱受压力,而房东们也面临着同样的经济环境。如何降低企业的租金压力,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下列作法:
         1、与房东协商减免租金。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合同当事人对租金过高、合同履行情况等合同内容产生分歧,协商解决是民商法律推崇的争议解决机制。商业地产是市场化、资本化的商品,其租金一般是根据项目的地段、交通、人气、同等条件同类型地产、市场预期和成本把控等因素综合确定,必然受市场的影响,当前形势下,高额租金势必让企业难以负担。现有的承租人被高额租金逼走,房东也不易以相同的租金水平寻找到新的租户,不如顺水推舟,按照当前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利,与企业共渡难关。
对于房东房企的损失,房东房企也可视情况采纳本文第5条第(4)项建议,申请银行贷款展期、降低费率、增加信贷额度等缓解压力扶持。
        2、积极充分沟通,探索创新租赁模式。对于专精特新等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受困中小微企业,如果房东难以减免的,也可与房东共同探索创新合作模式。以风险租赁为例:房东以场地或设备的租金或使用权作为投资提供给承租人,以换取一定期限的企业收益分红作为回报。对房东而言,如果承租人经营良好,房东不仅能取得更高回报,还能扩大业务范围、增强市场竞争力;万一承租人经营不下去,租赁物仍然是房东的财产,没有其他损失。经此模式,承租人企业既可以降低成本、转移一定的风险,也能通过减少投资从而提高投资回报率。
        3、协商退租,或者行使约定解除权。
        在高额租金下,另寻地段不失为减少成本的一种方法,但势必引起原场地退租事宜。企业首先应查阅租赁合同的条款,寻求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如果没有,则应与房东协商退租事宜。《合同法》第93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权利人可以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合同。但是要提醒企业,在解除合同之前要征求企业法务或律师的意见,固定好相应的证据,以求在行动细节上符合法律的严谨要求。
        4、依法行使“不可抗力”等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权。即便新冠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也要视具体案件而定,不是必然适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五个法定事由。符合其中的任一事由,企业都可依法解除合同,单方退租。根据目前的疫情态势,本文着重讲“不可抗力”。该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什么叫“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进行了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国际贸易习惯,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社会突发事件,例如地震、冰雹、战争、征收、罢工、骚乱等。
        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本次疫情爆发,即使是专业的医学科研人员也无法预见,加上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全国范围依法采取的全覆盖的疫情防控措施,应符合不可抗力的三个条件。再者,参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不可抗力)规定妥善处理。”据此,笔者认为新冠疫情应属于不可抗力。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所有受疫情影响的案件全部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这要法院或仲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还需满足一定条件才可行使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定解除权的补充,是法律赋予的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救济渠道,司法实践对其适用条件限定较为严格。以不可抗力为例,“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满足“a.合同目的确已不能实现+b.与不可抗力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不可抗力确实严重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也即“疫情必然导致经营目的落空”。例如疫情防控下出现房产被征收、被隔离等客观不能使用,方可适用。
        笔者分析到此(不可抗力的严格限定),不禁为企业们感到沮丧。如果诉诸司法,案件将在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和争议焦点、程序规定和庭审策略等诸多方面面临种种不确定因素。这也正是笔者最初建议协商减免或者创新合作模式的理由。笔者会在下文第(6)项介绍另一法律武器“情势变更”,条件稍微宽松于不可抗力。
       5、依法主张免责规则,合法缓交租金并及时通知。企业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据此规定,如果确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支付租金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下的免责规则需要满足2个条件:“a.不能履行合同+b.与不可抗力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律术语中的“不能履行”,也叫“履行不能”,是指义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不能履行”包括“法律上不能履行”和“事实上不能履行”。举例1:如因疫情防控、隔离等限制,企业无法派员到办公室取企业网银U盾办理线上支付,这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举例2:房东的房产已经被征收,不能交付使用,这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免除的是什么责任?笔者认为“免除责任”主要指免除违约责任,但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支付租金的责任,应当酌情确定。
        承租人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负有及时通知义务。按照合同法第11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房东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要求承担扩大的损失。当然,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双方均负有减损义务。
         6、 合理利用情势变更等理由,起诉请求减租或者退租。 除了上述的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之外,法律还赋予合同当事人在“情势变更”下的提请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最大不同,在于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而情势变更未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仍可履行,只是继续履行对一方极为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疫情影响的严峻情势下,在能够证明“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疫情造成的损失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援引情势变更规则起诉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达到减租或者退租的目的。
 
        备注:未来的《民法典》将一举废止民法总则、合同法等9大基本法律,所幸本文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显失公平等规定皆被《民法典(草案)》采纳,分别见于草案的第151条、第180条、第533条、第563条及第590条等。
 
        二、员工薪资
        员工薪资成本是企业的一大负担,特别对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微企业而言更是如此。以西贝为例,在西贝的成本结构里边,人工综合成本占所有成本的3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要求,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国家和地方出台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员工们客观上不能及时返工,即便返工,也不一定能够维持疫情发生前的经济效益。
        即便如此,我们仍不能否认员工对企业的重要价值。有了员工的付出和热情,才有企业的生命和活力。企业离不开员工。如何降低企业的薪资压力,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下列作法:
        1、妥善协商稳定岗位方案,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这是国家人社部通知的建议,我们认为,也是企业挺过难关的最优方案,亦是企业依法申请稳岗补贴等的客观要求。
        2、根据实际需要,向人社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这样既可以一定程度上减缓经济压力,也更有利于疫期管理和日常管理。
        3、与部分高薪员工商谈临时薪酬方案,取得其对企业的支持。高管、高薪员工是企业的重要支撑,如果他们主动牺牲个人收入,愿意与企业共度患难,既可以缓解企业的一大压力,也可以增加企业凝聚力,一举两得,是企业之幸。对这类员工,企业应记于心间,适时补偿。
        4、与部分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好转后优先回聘。如果企业确实存在困难无法继续维持现有数量的员工,不得已的情况下,建议与部分员工妥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并宜在经济好转后优先回聘。
        5、严格遵守劳动法律和疫期规定,不应违法辞退员工。谨慎采取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无过失性辞退和第41条的经济性裁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笔者建议,企业要严格遵守《通知》要求,谨慎适用法律规定,不应违法辞退员工,以免劳动仲裁等程序带来的更大损失。
        6、企业间合作解决人员待岗问题。这是近日“盒马宣布‘租用’云海肴、西贝等员工上班”给笔者的启发。企业间就待岗人员的“按需调配”进行自发的协商,可以合作解决企业待岗人员的收入问题,缓解企业的人工成本。笔者倡议,政府、协会商会或实力平台及时建立“人力资源的供需信息共享平台和对接渠道机制”等临时过渡措施,既降低企业合作解决人员待岗问题的沟通成本、提高沟通效率和成功率,也能够解决企业的待岗经济负担和相对方对劳动力的需求。这对企业将是莫大的帮助。当然也要实事求是,在确有需要、也有能力的情况下采纳建议。
 
        三、政府减负政策
国家和地方对企业出台有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和政府补贴,使得无数中小微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努力争取。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笔者建议企业密切关注政策形势,及时利用政策便利缓解部分压力。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尽量通过线上渠道,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以下政策性减负支持:
        1、申请缓缴税款、减免税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情况的报告》要求“认真研究谋划,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及时出台”“坚持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聚焦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笔者刘子兵认为,在当前的客观背景下,延期缴纳税款和减税降费能够挽救不计其数的小微企业度过难关。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也有权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申请税收缓缴和减免。
        2、申请缓缴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国家人社部等三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指出“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等措施,帮助企业稳定劳动关系、稳定就业。”2020年2月3日,上海决定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据测算,预计当年度将为本市企业减轻社保缴费负担101亿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约为64亿元,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约33.4亿元。笔者认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申请享受政府减负政策。
        3、申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失业保险基金申报享受稳岗补贴。以上海为例,2020年2月3日,上海人社局表示,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该项政策实施后,预计2020年将会有约14万家用人单位受益,减负约26亿元。
       4、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额度、无担保贷款、减免融资附加费等特别扶持。在此特殊时期,银行的特别扶持对企业将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7日要求各地金融机构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5、申请培训费补贴、创业补贴等政府补贴。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12月1日起生效)规定,符合“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等条件的创业组织,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场地房租补贴、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和运作经费补贴等补贴。以疫情下的上海为例,政府决定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6、申请调配口罩消毒剂等复工所需的防疫物资。企业复工以后面临的第一大难题就是如何保障员工的安全防护,这就需要企业准备足够的口罩、消毒剂等复工所需的防疫物资,如果没准备好,也无法保障开工安全、安心。如果企业穷尽手段仍无法备好物资,笔者认为,不妨向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者商会组织求助,申请政府在条件允许下为企业适当调配物资,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同时,市场上的口罩等防疫物资的生产企业数量有限,对来自全国各地的众多企业求购的应对能力毕竟有限。各地的政府、协会或商会如能在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和全国众多有需求企业之间搭建起“防疫物资的集中调配平台”,将有力解决企业复工所需的防疫物资。
 
         四 上下游维护
        本条是企业经营和合同履行方面的减损建议。企业上下游是相互依存的。如果没有上游企业的原材料供应,下游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没有下游企业的需求,上游也将英雄无用武之地。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生产及物流等方面遭受严重影响,企业上游的原材料或服务的供应以及企业下游的客户需求和受领,势必都会受到影响。企业复工以后可能会订单减少、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无法正常发出货物等等问题。在这个艰难的时刻,如何与上下游共渡难关,降低经济损失,维护商业信誉,笔者刘子兵律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全面评估疫情对企业经营和履约的影响 。对自身履约能力、上游供应能力、下游接收能力进行综合客观评判。疫情防控期间,全国各地都明确要求或类似要求:“除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之外,各类企业不得早于特定时间复工”,加上对回城返工人员的隔离观察等规定,致使很多企业不管有没有订单,暂时都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要全面评估这种情况下上下游之间的连锁反应,正确做出评判并及时反应。
        疫情对合同履行更普遍的影响是“不能履行”。前文讲到,“不能履行”包括“法律上不能履行”和“事实上不能履行”。疫情导致的不能履行多数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在不可抗力下的不能履行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但是,该规则在具体案件中不一定完全适用,因为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同理,“不能履行”也是相对的。以买卖合同为例,出卖人有供应货物的义务,相对的买受人有接收货物的义务。《合同法》第146条规定了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一方在供应货物或者接收货物上的履行不能,应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根据案件的全部事实之后对不可抗力免责规定是否适用、免责的范围、免责的比例等问题进行判定。
        2、 及时妥善沟通,抱团取暖共渡难关。 笔者建议企业以维持友好合作为出发点,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灵活变通,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合同履行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制定调整交易金额、变更履约方式、延长履约期限、暂停履行等变更方案。对困难客户适当让利,抱团取暖,共渡难关。在困难时期“拉对方一把”,有利于增加合作双方的感情和互信互惠的默契。
         3、 树立以诉讼仲裁解决纠纷的底线思维。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残酷的“在商言商”的商业社会更应如此,更不用说在疫期这种特殊时期,大家普遍具有降低成本的客观需求,更要预防对方以合同履行瑕疵等理由趁机压价或者抬价。笔者刘子兵建议企业们 强化合同意识和证据意识 。“强化合同意识”,是指在签订合同时认真审查合同文本和法律规定,履行合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流程和要求严格进行履约管理,对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及时催告和提出异议。“强化证据意识”,是指在签约前后对双方的约定、意思表示、往来函件和行为等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
         4、 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依法甄别处理。 因疫情影响,有些企业面临着市场订单减少、虽有订单但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无法解决原辅材料和产品发货运输等合同履行的障碍,企业应该按实际情况甄别处理:
        A. 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疫情、防控措施以及其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等方面的证明。
        B. 因疫情影响,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有权行使《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下的法定解除权,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C. 因疫情影响,即使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根据情势变更规则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5、 对恶意提价压价,有权以“显失公平”诉请撤销。 《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疫期,如果供应商恶意提价或者客户恶意压价,致使企业被迫签署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的,应当属于“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致使签署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并要求返还财产或者按照合理价格进行折价补偿。值得提醒的是,该权利应当在显失公平的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失,并且 不适用 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对于防疫用品、民生商品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和哄抬价格。《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要求经营者不得实施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八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并由《价格法》第六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详细规定了各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2020年2月1日发布并生效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要求,对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等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 密切关注政府新闻和各地行业商会的资讯 ,最大限度减轻不能履约的责任。例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中国国际商会CCOIC)早在1月30日公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贸促会章程,中国贸促会对于疫情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的可以申请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并于2月2日上午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以便后者向其客户法国标致公司非洲工厂出具不能按时交付产品的合法证明。
 
        五、疫期劳动保护
        本条是企业人力资源风险方面的减损建议。春节复工后是员工返岗集中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提前对员工进行防疫宣传、准备好劳动防护措施、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是企业对员工的关爱和保护,也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确保员工无一人带病上岗,杜绝疫情影响工作区域,也是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
         1、 高度关注最新疫情通告,加强防疫宣传和舆情引导。 建议企业高度关注国家和地方的疫情通告和防范要求,加强对员工的防疫宣传、线上培训和提醒,及时转发新华社等权威媒体的相关疫情防控信息。及时制止员工在疫期进行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等妨碍疫情防控的行为。重视舆情引导,明确禁止员工传播不实信息,做好“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2、 提前准备好防疫物资,工作场所定时消毒,保证安全卫生。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对劳动者也作出了要求:“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见,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都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准备好测温设备、口罩、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并要求员工佩戴。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服从公司管理,正确佩戴防疫物资。
        对生产工作区域每天都要彻底消毒,人员密集场所应保持开窗通风。员工不管工作期间还是公共场合都必须规范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内部就餐时,建议实行分餐、分批、分房间等措施。洗手池均须配备洗手液或肥皂。
         3、 严格排查管控,加强检疫查验,确保全覆盖、不遗漏。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企业务必将疫情防控摆在第一位。要求所有员工自查并如实报告居住环境、个人行踪、外界接触和身体异常状况。逐一排查每位返岗员工,对于春节期间往返于重点疫情地区以及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当一律暂不得安排返岗工作,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建议严控员工出入,坚持每日岗前检查和测量体温。必要的话每天早晚各测一次,没条件的要创造条件,否则一人感染就将影响一大群人和生产。
         4、 强化主体责任,将防疫工作落实落细。 对外指定专人分别负责与街道和政府、与疾控中心和医院、与物资采购和物业管理与来访人员等方面的沟通,对内指定专人分别负责测量体温、口罩发放、健康关怀等工作。建议企业指定多位健康负责人(例如每百人一位,或每二十人一位),负责关心和检查员工们的身体健康和疫情防控情况。一旦发现疑似病例(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或体温超过37.3℃),应立即反馈给负责与防疫部门沟通的同事依法立即汇报。
       5、 对高危岗位从严防护,尽量不安排外出或者出差。
        高危岗位包括重点岗位人员或者因工作需要与外界频繁接触,例如仓管员、前台、食堂员工、外出办事员工等。这些都是易感染或者易携带病毒的高危人群,应当采取更高标准保护。建议要求佩戴N95口罩、乳胶手套和防护眼镜,提高对高危岗位防疫物资的发放频率。
        尽量不安排外地出差。一是因为防疫需要,员工外出期间的对外界接触难以控制,会增加疫情传染几率;二是因为工伤赔偿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实践中,如果员工自己承认或者企业能够证明其因工外出期间是因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认定为工伤,否则一般依法认定为工伤。
        对于不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员工,除依法及时报告、隔离观察染疾员工和有接触史的员工等防疫措施之外,对于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依法及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待遇。
        6、 完全配合有关部门的疫情防控措施和对人员、物资的征调。 这是最后但也是最重要的,否则要承担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甚至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传染病爆发时,人民政府有权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采取征调措施的,应当给予合理报酬或者补偿。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66条规定,对“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等情形进行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治安处罚等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视情况可处以警告或罚款、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等处罚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人民政府有权“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第330条规定,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 https://law.wkinfo.com.cn/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xMDAxMDk2MzM=&language=%E4%B8%AD%E6%96%87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危害公共卫生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效利用时间
        本条是时间上的减损建议。因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和各地对企业开工作出了明确限制或禁止,违反者将依法严肃处理,情形特别严重的甚至上升到刑事定罪的高度。很多企业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客观无法正常开工。企业如何合理利用停产的这段时间,可以考虑以下建议:  
        1、与上下游保持沟通联系,时时关注行业资讯。建议企业与客户、与供应商时时保持沟通联系,稳住合作关系,就合同履行的最新情况及时作出反馈。通过政府通告、新闻媒体和协会商会,时时关注社会经济和行业的最新资讯。
        2、 为经济复苏做好准备,抓住机遇。 不管疫情何时解除,企业都要面临着继续生存的问题,不如早做准备,寻找机遇。建议企业利用疫期时间,学习领会国家经济工作大政方针。笔者认为,疫情过后,为了扶持企业发展、加快经济复苏,国家和地方可能会出台更多更细的优惠政策和一系列贸易促进活动,企业应该为此做好准备、抓住机遇。
        3、 深入体验远程办公,总结经验推广适用。 远程办公其实早已进入了中国企业的日常工作中,电话会议、视频会议、远程协作、自动化办公等都不陌生。疫情让远程办公从可选项变成了必选项,企业可借此深入体验和实践,根据远程办公在工作沟通、任务分配、考核检查、工作评价等方面的效果,总结经验,推广适用。
         4、 安排员工线上培训,提升职业能力。 企业可以把全年的员工职业培训计划调整为线上培训方式,并集中在疫期,利用疫期时间开展业务能力、销售技能、规章制度等培训。对于没有培训需求的也可以引导员工们阅读相关书籍、观看专业领域的视频,并开展线上的交流学习。适时关爱员工的心理建设。
        5、 集思广益,改进产品和生产作业标准化流程。 企业可以利用疫期时间,通过线上的市场调研、研究分析竞品市场策略等方式,研发改进产品质量、优化产品宣传、完善产品包装。研究改进生产作业标准化流程。召开线上的管理层会议或者员工会议,开展头脑风暴,集思广益,听取各方意见。
          6、 深度战略思考企业未来发展规划。 社会越发展,黑天鹅越多,企业要快速适应种种不确定性。这次疫情是对大多数企业的考验,也是验证和提升生存能力的机会。经此一“疫”,企业应当更加清楚自己的优势和劣势,保持对现金流变动的关注,适当转向轻资产发展方向。笔者刘子兵建议企业深度战略思考,抓住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时代机遇,客观理性的进行企业未来发展规划。
 

        结语
          “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对疫情影响较重地区,政府部门果断依法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医护和科研人员始终战斗在第一线,社会各界积极助力,捐款捐物。对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国家和地方都相当重视,连续出台扶持政策;企业间互助互利,为困难企业纾困解围。
        “自助者天助。”面对困难,中国企业有魄力、有勇气、有智慧、有优势。特别是小微企业,规模小、转型快,贴近市场,能够快速适应市场变化。为了企业生存,可以及时调整战略方向。相信坚强的企业家们,定能发挥商业智慧,克服种种困难,变得更强更优。 “君依法行,悦自功成。”越在艰难的时刻,越要遵守法律、防范风险。建议企业管理者加强法律意识,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企业经营发展离不开法律保障。只有合法、合规经营,成功才会更加稳固长久。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