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室中表现不同 判刑轻重有差别
日期:2007-05-24
作者:袁定波 通讯员郑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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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公检法今天联合试行把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量刑情节制度。据介绍,北仑区的做法在浙江省还是首例。
记者了解到,从今天起,北仑区看守所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能否接受教育有悔罪表现、能否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监管、能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纪律等,将一一被记录在案,并进行评比和审查,形成材料后送交检察院公诉部门。公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在收到评定意见和审查意见后,要在出庭公诉时将之作为量刑的证据向法庭宣读出示,法庭将根据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不同表现情况,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或者从重处罚,并且要明确地写在判决书中,以给在押人员教育和警示。
“试行这一制度起源于去年2月,北仑区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在找在押人员谈话时,发现一监室里存在严重的牢头狱霸现象。这一现象引起了北仑区检察院监所科和北仑公安分局监管大队的高度重视。”北仑区看守所所长陈盛浩说。
北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俞振德也谈道,看守所条例规定的方法措施比较简单乏力,致使违反监规者得不到严厉的惩罚,遵守监规者得不到切实的奖励,这是看守所难以管理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考虑到看守所监管的特殊性以及目前看守所条例规定存在的相关缺陷,北仑区检察院、北仑区法院和北仑公安分局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证考察和调查研究,于近日联合制定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暂行规定》。
俞振德认为,推行羁押表现量刑化制度,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因为审判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行为表现本来就是一种酌情量刑情节。同时,该制度还可以有效地避免在押人员相互之间欺压虐待,保障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也能促使在押人员在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和被害人所带来的危害的基础上,端正认罪态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以使刑事诉讼得以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