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上海福山路证券营业部采取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方式,在不到四年的时间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42.7亿余元,用于拆借给其他单位炒股、收购公司股权和投资房产项目等,造成客户资金巨额损失,该营业部总经理徐杨进及财务部副经理袁敏因此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徐杨进、袁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4年,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
一审法院曾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徐杨进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二十万元,没收财产二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袁敏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徐、袁两人均上诉。上海市一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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