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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破解“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难题

    日期:2008-01-17     作者:王斗斗    阅读:1,835次
     “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现象,一直是我国行政审判领域最为头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content_783024.htm 》,就给这样的“病症”画上了句号,该管辖规定明确:“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统计,2003年至2007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73837件,其中2007年首次突破年十万件。随着时代的进步、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救济的期待不断增强,行政诉讼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经难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介绍,在一些地方由于司法环境不理想,相关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时有发生,使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难以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能,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因此,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在现行司法体制和制度下,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行政审判制度的必然选择。

“制定管辖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和排除不当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奚晓明说。

管辖规定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重新作了调整,对于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管辖规定还明确了指定管辖的效力。指定管辖裁定送达指定管辖法院及案件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这是因为指定管辖的裁定不属于管辖异议的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对指定管辖裁定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奚晓明解释说。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还同时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content_783023.htm》。目的是为了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

两个司法解释将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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