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无罪 司法国际接轨
日期:2007-06-27
作者:天府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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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加快的法制进程,又传出了有关“律师辩护豁免权”与国际接轨的好消息。据有关媒体报道得知,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将对律师权利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换言之,“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成了《律师法修订草案》的核心原则。据悉,为了保证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切实体现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原则,正在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特别增加了有关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权利,诸如律师有权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等。也就是说,未来新修订的《律师法》,将把律师的地位推高到与公诉人平等的司法位置上,使我国的司法实践真正走上独立、公平、正义的、与国际接轨的司法轨道。
众所周知,尽管人们对我国律师制度并不陌生,但未必能够证明我国律师制度就是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甚至还会认为律师制度与司法体系是“敌对关系”。君不见,在无数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尤其是刑事诉讼),绝大多数人总是爱从肤浅的“潜意识”中把公诉人当作“正义化身”,而把公诉对象的辩护律师视作“当事人的同伙”、“嫌疑人的同谋”等“非正义化身”。正因为如此,长期以来,我国的律师事实上一直处在司法地位的边缘地带,既难享有“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更鲜有对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的,查阅、摘抄和复制等权利,再加上在我国从未听说的“律师辩护豁免权”。在这种司法背景下,律师工作的艰辛可想而知,律师职业的艰难不言而喻,司法正义的缺陷时时出现,司法腐败的现象常常暴露。由于律师的人生安全得不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律师的辩护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无罪豁免,才会致使不少的案件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几乎都是站在“正义化身”的位置上,而律师却站在“非正义化身”的尴尬中。在这种公诉与辩护的司法较量中,“正义化身”的公诉人往往都能够左右或者决定案件审理结果,而“非正义化身”的律师由于上述缺失的权利,常常不得不为自己的安全与饭碗考量,最终违心地倒向“正义化身”的一边,共同把被告人(或嫌疑人)推向更深的“深渊”。这就是为什么我国司法正义常常遭到质疑的原因,也是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更是不少冤假错案的原因。也就是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公诉人“一股独大”而辩护律师“可有可无”的司法国情,注定了公诉人“说你有罪就有罪,无罪也有罪;说你无罪就无罪,有罪也无罪”的怪诞司法环境,而律师只是司法花瓶而已。
社会正义痛定思痛,司法改革势在必行,从新审视律师制度,言者无罪辩护豁免。这些不但是《律师法修订草案》与时俱进的时代需要,更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我国是1990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国际条约签字国,理当融入国际司法潮流,更应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该条约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或刑事豁免权。”由此可见,这次《律师法修订草案》之所以引人注目,除了“律师辩护豁免权”具有真正推开司法正义大门的看点外,与国际接轨的“自觉行动”不能不说是一大亮点,而与国际接轨的这一大亮点,或多或少可以起到缓解或降低国际社会那些攻击我国司法体系和律师制度的批评质疑之声。总之,这次《律师法修订草案》对于未来的司法正义意义深远,尽管司法正义还需要真正的司法独立才能够得以实现,但相信那一天不会太远。这正是:律师职业开新篇,国际接轨豁免权,司法正义更上楼,法制建设快马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