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云的父母在起诉中说,去年的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因为出现感冒、畏寒、咳嗽等症状,在“丈夫”肖志军的陪同下,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呼吸内科门诊进行治疗。但是,医院却在没有采取任何诊断手段和急救措施的情况下,将李丽云强行转到妇产科住院,并准备立即对她进行剖宫产手术。但是,由于“丈夫”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导致手术无法进行,李丽云和腹中的孩子双双身亡。
为此,李丽云的父母认为,朝阳医院在没有核查患者李丽云婚育证明的情况下,就认定肖志军是其丈夫,并坚持要肖志军签字后才能手术,而肖志军则隐瞒了其与李丽云并非夫妻关系的事实。因此,对于李丽云的死亡,医院和肖志军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此外,朝阳医院在诊疗、急救措施方面也存在明显过失。
据此,李丽云的父母要求朝阳医院和肖志军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赔偿共计1000元。对于这个赔偿数额,原告代理人表示,由于目前案件原因尚不清晰,因此索赔金额暂定为1000元,根据诉讼进行情况,会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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