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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从幕后走向台前

    日期:2007-09-10     作者:民主与法制时报    阅读:3,279次

    修改中的律师法有望今年出台,该法修订草案增设了允许个人开设“个人律师所”的条款。与合伙制律所不同,个人律所的申办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疑风险会由此增大。事实上,北京已有50家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呈现出高中低端不同发展状况,其中的风险,他们早已熟稔。

在北京市近600家律师事务所的名册里,要找到个人律师事务所并不困难,因为事务所的名字就是创办律师本人的姓名,这暗示出,创办人对个人律所负有完全的责任。在法律上,这叫“无限连带责任”,也是个人律师事务所最大的特点。虽然现实中的个人律所早已不动声色地发展着,但法律上的个人律所却迟迟不能登台。现行法规尚待完善,因为对于个人律所的规定并不利于律所的长远发展。

放弃合伙律师所追求效率

9月4日晚上10点,李晓斌律师的手机终于接通,在此之前,他一直在与客户洽谈。李晓斌在2005年创办了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是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单位之一。李晓斌说自己的个性强调独创性和自我实现,因此他的身份也不断转变,由律师到合伙人再到独立创业者。

李晓斌做了15年律师。1995年他与另外两个合伙人创办了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5年后事务所发展成中型律所时,李晓斌选择了离开。2001年,李晓斌带着17名律师加盟广盛律师事务所,一直工作到他创办个人所之前。在两家律所里,李晓斌两度成为合伙人。特别是在广盛所,李晓斌并非始创合伙人,他最终被吸纳为11名合伙人之一,是对他几年努力工作的肯定。然而,正是这个庞大的合伙人队伍,使李晓斌萌生了“单挑”的意向。

李晓斌认为合伙人多就会产生效率问题,“在合伙人会议上,11名合伙人都是平等的,各执己见,一个简单的事情讨论很久也决定不下来。比如在更换办公地点、业务发展等重要问题上,更是你说东、我说西,统一不了。”

2005年前后的李晓斌,已经将大部分精力投在学术研究上,此外社会事务的增加也要求他提高工作效率。自己追求效率的节奏和合伙人制度的拖沓越来越矛盾,李晓斌这时萌生了申办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想法。

和李晓斌一样,马林江也做了15年律师,担任合伙人的他也在2005年决定成立个人律所。马林江说:“在合伙所里,律师更关注自己的业务创收,整个律所缺乏战略发展的眼光。”当时,马林江捕捉到中国入世后,中外贸易法律服务是有前途的新兴领域,然而合伙所不愿做这种长线投资,他个人也无法左右合伙所的意志。执著于自己的抱负和判断,马林江和李晓斌一样,开始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探索。

有些合伙所其实是个人所

对李晓斌和马林江,王睿是羡慕甚至佩服的,因为从两年前关注个人律所起至今,他始终没有勇气申办个人律所。王睿现是一家合伙制律所的专职律师,这是他执业后换的第三家律所,一直担任分成制律师。在王睿眼里,他换过的这几家律所都是徒有虚名的合伙所。

“律所不大,三个合伙人,外加三四名律师,其实只有一两个人到律所上班。一个合伙人承担95%的权利义务,其他人当然只是挂名了,原因就是法律不允许个人独自开律所。”王睿说。王睿自己也不到律所去上班,他常年担任一家广告公司的法律顾问,公司里有他一间办公室,他的所有薪水和保险福利都由广告公司负担。王睿和律所的关系被他简单地概括成“ 交钱挂靠”。

每年王睿要向律所上交一笔数额不菲的保险金,律所为他办理执业手续,在律协登记备案,这些是他担任法律顾问必备的条件。王睿每隔两周到律所去开会,律所不过问他的业务,相应的,他也不过问律所的管理事务甚至发展规划。正因为他和律所之间这种游离的关系,王睿总觉得自己被律所盘剥,自己年薪的一大半都上交律所,而看上去,律所并未对执业手续以外的任何事情给予他帮助。王睿更换律所的原因很简单,他觉得保险金比例不合理时就会换所,但下一个选择依然是管理松散的合伙所。

马林江对于王睿所说的这种“假合伙所”见过不少,他说不少合伙所里其实只有一两个律师在上班,实质上就是个人律所。现实中,个人律所早已不动声色地开始发展了,但法律上的个人律所却迟迟不能登上舞台。

个人承担风险便于控制

我国现行律师法规定,至少3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才可以申请成立律所。在律所种类上,法律只对国资律师所、合作律师所和合伙律师所做了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并没有被纳入法律体系中。

2001年北京市司法局下发了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担任5年以上专职律师、并持有合伙人、合作人推荐信的律师,可以申请开设个人律所。2002年,第一批个人律所试点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批成立,由此我国的个人律所正式开始了探索之路。

李晓斌感到庆幸的是,作为个人律师试点单位,他获得了一些“照顾”。按照文件规定,个人律所的所主任是申办者本人,所主任不能聘请分成制的专职律师,不能接收实习律师。在当时,90%以上律所都是合伙制律所,一家个人律所如果只靠所主任,生存都成问题。所幸的是,北京市司法局对于部分试点单位放宽了条件,取消聘请专职律师的限制。李晓斌在律所刚成立时,就直接带着一支8名专职律师的团队。

李晓斌对风险问题有自己的看法:“创办个人律所之前,我也想过风险问题。在合伙所,风险是几人共担,自己办个人所,全部风险都是自己的。风险虽然加大了,但由于决策者和执行者更加集中,团队的

执行力 http://www.iask.com/n?k=%D6%B4%D0%D0%C1%A6大大增强,因此风险也变得更可控了,这要辩证地看。”

申办个人律所形同于个人创业,风险是最大的难题。个人律所的所主任背负了整个所的业务压力,因此他们给人最突出的印象就是非常忙。如果有人没有预约而找这些所主任,他们大都在洽谈业务或在出差中。虽然每个所主任都很忙,但不是所有的个人律所都发展顺利。

李晓斌和马林江都认为,申办个人律所的律师必须综合业务能力强并且有擅长的领域,如果是专而不博,个人律所很难在如今的竞争环境里生存,更谈不上发展。这就是王睿担心的事情。

2005年第一批试点个人律所成立后,王睿曾想过自己申办一家个人律所,专项开展媒介法律服务,但他最终放弃了。王睿分析自己的情况说,除了担任这家广告公司的法律顾问,他没有把握稳定地揽到业务。就因为揽不到业务,王睿相熟的一位律师申办的个人律所已经解散了。

“在揽不到业务这方面,开个人律所和律师自己执业差别很大。律师揽不到业务,最多是业绩不好,换所甚至转行。但申办了个人律所,按照规定必须聘请财务人员和行政人员,你揽不到业务也要给人家开工资,还有房租水电费,到时候就可能债务缠身甚至破产。”王睿说。

个人律所要侧重专业化

个人律所的严酷生存环境里,除了法规制约,还受制于现实的市场环境。李晓斌和马林江在10年的律师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口碑,个人律所成立后,他们并没有遭遇困境。成立个人律所后,他们也没有发现客户因为律所的特性而质疑律所的业务能力。

李晓斌和他的团队确定了综合业务、公司法务和地产法务的服务范围,充分发挥不同律师的专长。合伙所具备的团队协作的优势,李晓斌的个人所具备,而合伙所不具备的凝聚力强、高效执行力的优势,李晓斌的个人所也具备。这被李晓斌看成能与合伙所竞争的原因。马林江认为,个人律所如果不做专业化服务,不讲求高效管理,那么个人律所就没有优势可谈了。追求风格化,无论在业务还是在管理上,这是个人律所的独特之处。

“小而精”被看成个人律所发展的原则。马林江成立个人律所后,将自己一直感兴趣的“中韩贸易法律服务”做了起来,现在这是律所主打的服务项目之一。此外,马林江注意到,这个阶段大量民营企业快速发展,针对他们的优质的资金法律服务是个巨大市场,因此他的律所侧重于提供融资法律服务。

李晓斌希望他的律所成为全国地产法律服务的第一名。他发现,“

房地产 http://www.iask.com/n?k=%B7%BF%B5%D8%B2%FA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一些偏见,强调‘房’而忽视‘地’。以前谈房地产法律基本上是工程和物业方面,而土地市场出现空缺。我们关注的是新型土地的储备、土地的开发、征地等法律服务。”

李晓斌的律所管理严谨,但细节却不乏人性化。行政主管李梅说:“我们常组织员工一起活动,增进感情。比如打羽毛球,为了怕堵车耽误大家回家,我们就提前半小时下班。”灵活是个人律所的特点,李晓斌和马林江都认为,在管理上,个人律所更有优势。

李晓斌将自己定位为学者型律师,因此他要求自己做事雷厉风行、严谨细致。在合伙所里,他不要求每个律师都接受他的风格,但在个人所里,他可以树立这样的管理风格。马林江说:“大型集团律所有上百名律师,律师能聚在一起开会就很不容易。中型律所也有三四十名律师,有的律师互相不认识。这样的团队提高执行力都很难,怎么讲风格化管理。”将自己的风格投射在自己的律所里,建立个人律所的风格化,是大多个人律所申办人的愿望。

有待新律师法松绑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截至目前的统计(未包括补充目录),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个人律所有5 0家。记者发现,其中15家在城八区,25家个人律所登记在城八区外的郊区。律管处的负责人解释,这是由于司法局当时对个人律所的定位是“社区服务”。

马林江说,从这个意义上说,郊区的个人律所更符合司法局当初设立个人律所的初衷,那就是:一个律所只有一个律师,提供社区法律服务。然而个人律所的发展却远远超过了当时的预想。

来自北京市律协的信息显示,在2006年10月,北京市律协发布一份历时3个月的调查,在个人律所方面,试点个人律所中出现了高、中、低端不同的层次。高端个人律所已经冲破社区法律服务的范围,转而向专业化服务发展。中低端个人律所则以社区综合法律业务为基础,也不局限于社区范围内。

李晓斌的个人律所目前业务已步入正轨,希望今后在学术和兼职的公益事务上投入更多精力。他说,也许将来会将律所委托给另一位管理人,自己从业务管理上脱身出来。但是按照现在的法规,如果他不再担任律所主任,那么“李晓斌律师事务所”这个名字也将更改。

马林江也同样考虑过这个问题。他认为,个人律所名称和申办人“绑定”的规定并不利于律所的长远发展,经过十几年建立起声誉和品牌的律所因为所主任的离职而被迫更名,这样的规定有违国际趋势。

所幸律师法修改在即,有望通过的新律师法将对个人律师事务所做出规定。李晓斌说,等他有意脱身业务管理的时候,现行这些不利于个人律所发展的规定应该失效了,律师法对于个人律所的规定会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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