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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抗旱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抗旱不作为可追究刑事责任

    日期:2007-09-27     作者:储皖中 实习生谢兰    阅读:1,055次
    《云南省抗旱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这是记者从今天上午云南省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条例特别规定,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抗旱不作为及玩忽职守者可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目前,由全国人大起草的抗旱条例尚在起草中,《云南省抗旱条例》是继安徽省之后全国第二个省级抗旱条例。
该条例对抗旱工作的组织保障、物资保障、旱灾预防、抗旱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对抗旱不力、抗拒执行、玩忽职守者可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如,拒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的;拒不履行抗旱救灾职责和预案的;拒不执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的等。
据云南省水利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云南省是一个干旱易发的省份,旱灾成为自然灾害之首,1950年至2003年的54年间,全省出现干旱的年份有50年,其中出现21年大旱年。据初步统计,云南省灾年因干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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