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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律协为民诉法修订“献计献策”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2011-11-14     作者:陈颖婷    阅读:3,389次
本报讯 已有较长历史的 “公民代理”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仍有必要存在? “先行调解”制度是否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列出?对支付令的书面异议是否有必要采取实质审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已经过初次审议,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11月30日。日前,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和劳动法业务委员会联合召开了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研讨会”,为本次民诉法修订献计献策。

    《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本次修法也极大程度上影响着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研讨会中, “公民代理”制度是否有必要继续存在,这成了广大民事诉讼律师的热议话题。从它的发展历史来看,公民诉讼代理一直处于非正式状态,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此次民诉法的修正案 (草案)中,关于 “公民代理”制度的规定并未改变。然而有律师认为, “公民代理”制度如今已没什么存在的必要。蓝白律师事务所主任陆胤律师认为,公民代理的存在有其历史原因。以前执业律师数量较少, “公民代理”制度的存在可以满足一部分人的诉讼需要。但如今随着律师人数的逐渐增多,请一个专业的律师代理自己的民事诉讼已并非难事。 “况且如今还有法律援助制度,即使是因为经济原因无法让律师代理自己的诉讼,也可以从法律援助制度中寻求救济。”陆胤律师表示。他认为,要一下子规范 “公民代理”群体可能有些难度,但现在有不少以 “公民代理”为业的公司和个人,他们在法律实务方面并不专业,却以收钱帮人打官司为主业,应该先对这批人加以规范。

    新增的第161个条文也引起了律师的热议。条文内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排除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研讨会上律师普遍认为,这个“五千元”数额的规定似有欠考虑之处。竺建平律师认为,在这个法条的设计中,立法者似乎并未将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考虑进去,也没有考虑到我国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差别极为悬殊的经济条件。因此,“五千元”这个数字的推出在实务上可操作性较低,法条的设计并不成熟。

    此外,与会律师还就 “是否应该要求被告在立案阶段强制提交答辩状”、“在督促程序中,是否有可能加入对相关人员的禁止令”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如果要求被告强制提交答辩状,那在正式审理环节中可以减少部分提交证据等程序,有助于简化审理流程;而在督促程序中为了防止有些人员无理取闹,有律师建议可效仿其他国家法律,加入“禁止令”,禁止相关人员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地点的活动,从而保证督促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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