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2日,张某违法超生;同年10月22日,浈江计生局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向张某及其妻子欧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0180元,但张某对此置之不理。浈江计生局遂于去年3月6日向浈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浈江法院依法作出予以执行的行政裁定,随后于同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某及其妻子于同月2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0180元,并发出传票传唤张某及其妻子到庭。张某夫妇在收到法院传票和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到庭,还于同月24日故意将银行存款人民币57000元转移,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浈江法院认为张某构成了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罪,将有关材料报请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无误,今年5月17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浈江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张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转移银行存款,致使法院的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