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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意见

    日期:2007-10-25     作者:耿庆海    阅读:1,004次
    山东省政府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近日就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出台有关意见,要求2007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市、县全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对符合规定条件、提出保障申请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市、县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省政府要求,全省各级政府要在已开展的居民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健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省政府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建设或收购廉租住房;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还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比例;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省政府要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城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拔、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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