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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拟将实验用侵权例外纳入《专利法》

    日期:2007-09-10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    阅读:1,179次
     澳大利亚工业、旅游和资源部议会秘书(部长级)鲍勃·鲍德温日前表示,澳政府计划修订该国《专利法》,对实验用侵权例外(exception for experimental use)行为给予明确定义。鲍德温称,修订法案将对未侵犯专利权的研究活动予以清晰界定,即若研究活动旨在决定一项专利的实施方法、核实专利权利要求的有效性或改进发明,则不属于侵权行为。此修订可给予澳研究人员更大的研发空间,加快创新步伐。

2005年10月,澳知识产权咨询委员会(ACIP)在作了大量咨询和调研工作后,提出将实验用侵权例外纳入澳《专利法》的修订意见,确保“与发明主题相关、不违背专利正常利用的实验用途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澳政府称,实验用侵权例外旨在鼓励澳专利技术领域的发展,且不与现行《专利法》中的其他侵权例外原则相抵触。为使外界更清楚地了解修订条款,澳政府将向研究人员发放修订条款解释说明书,澳知识产权局亦将针对实验用侵权例外制定实施指南,并根据立法进展及时更新。

此外,澳政府认为,目前尚未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第三方在相关专利保护期届满前采取的预先行政审批行为,即所谓“跳板”行为不给予侵权例外,会对澳工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2006年,澳通过《2006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扩大了“跳板”使用范围,允许仿制药研制者在相关专利保护期临近届满前,为获得药品上市的行政审批,可合法的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专利,从而使仿制药在相关专利保护期结束后立即上市。此举为澳仿制药研发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法律环境。

据澳知识产权局透露,澳官方计划在2008年5-7月间正式将实验用侵权例外纳入《专利法》。尽管澳将于2008年1月19日举行普选,但业内人士称“各政党对该修订案不存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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