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买刑"----这是不少人听到刑事案件和解时的第一反应。而刑事和解是否合理,如何确定适用范围等,也是社会各界关注和热议的话题。
近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刑事和解范围从自诉案件扩大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财犯罪,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5年内曾故意犯罪的除外。
连日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公检法机关了解到,各地各部门对刑事诉讼法扩大和解范围的趋势一致认同,但对草案确定的范围及相关内容有不同看法。
各地大胆扩大和解覆盖面
早在2006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出台文件规定,轻微刑案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不起诉。很多地方检察机关据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为群介绍说,2008年6月,舟山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意见,规定对亲友、邻里之间因琐事引发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案件,经济纠纷、婚恋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等7类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达成和解的,可作相对不诉处理。舟山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更是大胆推进,进一步扩大和解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刑事案件。
不仅仅是检察机关,法院在推进刑事和解工作时也不遗余力。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文要求各地法院积极探索。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在调研基础上,于2009年年初出台了刑事和解实施意见,就刑事和解适用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进行详细规范,规定适用的案件包括自诉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轻伤害、侵犯通信自由等轻微刑事案件,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以及具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和解让当事人双方均获益
因宅基地纠纷,叔兄弟两人打架,一方轻伤。近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案件报批到检察院后,该案承办人、侦查监督科副科长薛焕敏决定尝试捕前和解。
"和解启动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都自愿。"薛焕敏强调说,在双方均表示愿意和解后,他多次组织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最终促使打人者认错并赔偿,获得伤者谅解,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捕决定。
"此类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一捕了之,工作固然轻松,但社会效果不好;开展刑事和解,既能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错误,真诚悔过,也能让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救助和维护,避免冤冤相报,彻底化解矛盾。"薛焕敏深有感触地说。
对"刑事和解就是出钱买刑,为富人专利"的说法,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柯红并不赞同。她举例说,吴江市法院新近审理了一起同宿舍人员盗窃案,被害人接受退赔及道歉后,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单处罚金。
柯红进一步解释说,在刑事和解过程,吴江法院始终着眼于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提高赔偿款的当场履行率,当场履行率达92%;对于少数分期履行的,承办法官全程监督,并邀请社区矫正机构督促罪犯按期履行。截至目前,吴江法院刑事和解案件的申请执行率为零。
和解范围各部门认识不一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当前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主要在法院和检察机关,而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也应当开展和解工作。
在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沈霞看来,公安机关做刑事和解工作有天然优势,公安工作处于服务群众第一线,可以第一时间介入刑事和解。但她也不无忧虑地表示,草案对和解范围规定过宽,又缺乏配套程序,"花钱抵罪"的感觉较为强烈。她期待进一步完善条文,约束操作空间,确保执法司法公正。
普陀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陈杰的观点正好相反。陈杰认为,草案已经涵盖了当前可能实现刑事和解的主要类型,具有可操作性,但将刑事和解扩大到所有需要调解的案件也未尝不可。
"如果刑诉法最终确认草案规定的和解范围,我们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其他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司法实践仍可以将刑事和解理念适用到其他案件中。"柯红认为,但应当将侵犯国家和社会权益的案件以及累犯、阴谋犯等排除在外。
另外,草案仅规定了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对公检法机关启动和解程序未作规定,而实践中,和解通常是在办案人员的介入下才达成的。因此,薛焕敏建议草案明确公检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主体地位。
本报北京9月13日讯
专家点评
刑事和解须办案机关审查认可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是否应当建立刑事案件和解制度,建立什么样的和解制度?理论界众说纷纭,实务界自行其事,这就是当下现状。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应当建立刑事和解程序,并明确:刑事和解只适用于较轻的刑事案件;和解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程序上,公检法三机关对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应当听取各方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审查无误后,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由法院量刑时依法从宽处理。
可见,刑事和解并非独立的程序,必须与正常的诉讼程序相结合;刑事和解并非由当事人随意进行,还须办案机关审查认可;刑事和解后并非到此终结,还须依法处理。同时,对于不能适用和解的公诉案件,坦白从宽,鼓励自愿认罪、悔罪的刑事政策仍是适用的,刑法修正案(八)已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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