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救助司法解释将修改
日期:2007-04-28
作者: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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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出了《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如何贯彻落实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称《办法》)。
最高法院将对司法救助司法解释及时修改
《办法》第六章对司法救助的原则、形式、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对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未作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操作程序,通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将按照《办法》的规定,于近期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及时向全国法院颁布施行。
执行申请费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通知对人民法院如何收取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进行了规定,明确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各高院将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办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二)、(三)、(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各地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
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商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就上述条款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并尽快下发辖区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