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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养老保险新政策

    日期:2007-11-21     作者:金阳时讯    阅读:2,951次
     我省日前下发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 就业 的农业户籍人员,如本人自愿,可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在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社会 保险 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据介绍,凡以个体身份参保、续保的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前按以下办法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期间(不含判刑收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为:以中断缴费各年度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另外,在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以前,不再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根据本人自愿申请,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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