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辩论大赛鸣金收兵 黄浦卢湾队拔得头筹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2012-03-23
作者:陈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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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2012年3月17日,随着总决赛现场的硝烟在掌声与欢呼声中渐渐散去,历时5个月的 “上海律师辩论大赛”胜利落下了帷幕。此次辩论大赛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主办,自2011年10月22日开赛以来,共有来自本市16个区县的23支辩论队百余名律师参与了此次全行业的论辩大比武。最终,黄浦卢湾队拔得头筹,闵行弘闵队获得亚军,复活选手联队和浦东2队分获三、四名。
“论辩能力是律师业务基本功,行业协会要引导和鼓励广大律师扎实法律功底,精研诉讼技巧,培养逻辑思维。同时大赛也是律师行业发现人才、锻炼人才、培育人才的一个重要平台。”上海律协盛雷鸣会长表示。
总决赛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吸引了数百名律师和大学生,整个会场座无虚席,不少观众只得站着看完3个小时的大赛。与过去的多场比赛一样,总决赛的辩题也是契合社会热点,从人体器官有偿移植应当禁止还是保护的伦理话题,到舆论对司法审判影响利弊几何的法理问题,参赛队伍展开了唇枪舌剑,辩论赛高潮迭起,掌声不断。总决赛的精彩绝伦为整个上海律师辩论大赛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人体器官有偿移植该禁止还是该保护?
人体器官买卖被认为是世界上最肮脏的交易之一。一方面是医疗方面供体的匮乏,另一方面是人体器官买卖黑市的猖獗,这其中反映了怎样的问题呢?
此次辩论赛季军争夺战就围绕着这一热点话题展开了讨论。正方复活选手联队认为,立法应当禁止人体器官的有偿移植。在他们看来,人体器官的有偿移植实质是器官买卖,从伦理上说,这违反了公序良俗。从立法而言,我国法律条例禁止器官买卖。而从社会现实来看,目前人体器官黑市交易猖獗,立法一旦放开,贪念便会加剧。最终的结果就是,让富人有生机,将穷人逼到了绝境。
正方表示,现在如果因为无偿,人们不愿捐赠器官,一旦有偿就愿意捐赠,这样的对价,就是一种买卖。而一旦人体器官有偿移植,便形成了风险,即人可交易。 “我们禁止有偿但不禁止移植,提倡捐赠。”正方认为,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要考虑的是为了个体还是牺牲群体利益。 “为了人类延续,伦理维护,只能禁止。一旦有偿,有可能看到富人剥夺穷人的移植权利,大规模的走私贩卖,穷人变成富人的器官库。”正方辩手描绘了允许人体器官有偿移植可能出现的恐怖场面, “合理补偿不等同有偿,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人体器官买卖是践踏伦理,阉割灵魂,因为生命没有对价,器官一旦物化,穷人都是残疾人,富人都是超人,人伦何在?”
而反方浦东2队则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立法应当保护人体器官有偿移植的观点。反方指出器官移植是合法的医学概念,有偿移植是合理补偿,是一种社会保障机制,为捐赠者承担并发症的风险。反方认为,立法保护有偿移植可以通过免费医疗等给捐赠者一个保障。因为我国法律规定,除摘取器官的费用,其他费用由捐献者自理。而捐赠者只要接受补偿就构成违法,这样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将捐献者挡在了门外。因此,人体器官有偿移植是对捐献者崇高精神的褒扬。 “我国也规定了死亡补偿金,但不意味着生命可以买卖。”反方认为,有偿移植是在严格的医疗体系下,政府、医保都可以视情况给与补偿,有偿的形式和手段是多样,医疗教育的倾斜,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这些都不是一次性买卖。
“没有补偿才是伤害。”反方举例伊朗立法保护有偿人体器官移植,从而确保了供体与移植者之间的平衡。同时,反方表示,器官摘除有风险,因为捐献器官导致的并发症致身体功能及劳动能力下降,就应当有补偿。
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利还是弊?
在季军争夺战之后,整个辩论赛进入了一个高潮。黄浦卢湾队与闵行弘闵队就 “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利还是弊?”展开了一场王者的巅峰对决。从许霆案到药家鑫案,最近一个时期以来,舆论似乎与司法审判有了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舆论的影响力也由此成为了一个争议很大的话题,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两支决赛辩论队就这一敏感性的话题展开辩论。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正方黄浦卢湾队的开场白表明了自己的立场,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利大于弊。正方认为,舆论对于司法审判而言就是来自于公众的不同声音,要评判他们对于司法审判的意义是弊大还是利大,必须要从整体角度来看。如果利处是全面的,必要的,而弊处是个别的、可控的,那就说明是利大于弊。
舆论首先是一种关注,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将社会热点置于阳光下,让审判者更谨慎,让审判过程更透明。让司法机关能够觉察到公众的本质诉求所在。这种有利的影响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全过程。 “正是在舆论的监督下,三鹿毒奶粉索赔案终于克服重重困难得以立案。许霆案从一审量刑奇重到二审改判,聂树斌案沉寂了10后终于获得了审理的一线希望。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舆论犹如人们的眼,让你我看见正义如何实现。”反方指出,舆论的影响不等同干涉,不等同听从。舆论不是洪水猛兽,舆论也不等同于假新闻和恶意评论。 “舆论的价值就在于质疑,舆论有不同的声音,自信的司法不惧怕舆论,公正的审判也不接受鸦雀无声。”
而反方闵行弘闵队则秉持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弊大于利的观点。在他们看来,舆论具有公众性、评判性和强大的威慑性,被称为第四种权利,而司法以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和程序性为特征,现代法制国家都赋予其独立审判权。从各个法制国家的经验和历史来看,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历来利弊互现。缺乏规范就极易产生弊大于利的情形。
舆论的确有防止司法腐败、不公、滥用的功能,但是鉴于其个案监督的特性,和其目的实现的可能性特征,这些理想正面作用均可归纳为个案公正的可能性。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作用并未到位。负面影响可以归结为整体伤害现实性,一切权利和自由都有边界,一旦越界就会构成干涉和伤害。 “但当前凡是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或者无罪等一边倒的声音都在抢先于审判,做着定罪和定性。”反方对这一现状表示了担忧,我国司法独立刚刚起步,这样屡屡越界的干涉行为必然破坏审判独立和司法权威,从而形成法制国家都警惕防范的 “舆论审判”。
嘉宾点评丝丝入扣
沿袭了以往的风格,此次总决赛的点评环节依旧是整场比赛提纲挈领的点睛之笔。在季军争夺赛中,曾获得全国首届律师电视辩论大赛 “最佳辩手”的沪上名嘴黄荣楠律师感慨道: “12年前,我和大家一样是一位年轻的辩手,言辞犀利,充满憧憬,所以今天观看比赛时,我依旧热血沸腾。”
他表示人体器官有偿移植是一个非常有现实意义的辩题。而这场比赛是两种风格辩论,一方言辞激烈,一方逻辑严谨。正方从三个层面讨论为什么要禁止人体器官的有偿移植,首先是伦理、其次是立法、第三是现实。立论的框架完整。
“有偿移植”到反方口中却又有了不一样的解释,移植不等于买卖,有偿等于补偿。反方在伦理上不占优的情况下,抓住了自己最有利的层面,即现实法律过程中对于捐赠者补偿不到位。
反方举了一个非常形象的例子,遗体捐赠要让遗体的家属来承担维护费用,非常不合理,这从现实层面引发了所有观众的思考。而正方则通过无偿献血的例子刺破了反方的立论,提出了合理补偿不等于有价移植。
冠亚军决赛的点评嘉宾则是首届上海东方大律师的获奖者、精于辩论的鲍培伦律师,他通过丝丝入扣的点评,与观众一起分享了对此次辩论赛的感受:凝聚了智慧,展现了风采。
“律师这个群体和辩论有着不解之缘。技巧之辩也是真理之辩,展现的不是终极真理,有时空的范围。”鲍培伦指出, “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利大于弊或弊大于利”这个题目中,概念是何谓舆论,而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一个现状,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是一种价值判断。他赞许选手是 “一手挥舞法律大棒,一手平托生动事例。”他认为这个话题不仅需要理性的呼唤,还需要情感的共鸣。双方都在感性和理性方面发挥了应有的水平,一辩有厚度,二辩有力度,三辩有深度,四辩有高度。自由辩论讲究速度,不仅仅是语言的速度,还有遣词造句灵敏度。
本次比赛还请来了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大型节目总导演、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总导演吴济榕任 “特约观察员”。吴济榕感叹:“整个比赛太过瘾了,精彩之余得到了很多思考。”她表示,辩论赛的形式很好,短短几分钟便看出了辩手知识的积累,及对语言的运用能力,是律师精神风貌的集中充分体现。
决赛评委队伍阵容强大。包括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叶青教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盛勇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余啸波等政法系统领导、知名社会学者以及市律协历任执业律师会长等。
上海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吴军营,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杜志淳,上海市闵行区区长莫负春,上海市黄浦区副区长吕南停,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上海市律师协会党委书记刘忠定等领导应邀观赛。 “通过辩论赛,要培养一批专业功底扎实,并且有社会正义感和责任心的优秀青年律师。”吴军营局长对律师辩论赛的积极意义表示肯定。
大赛 “总策划”,市律协黄绮副会长介绍说,本次大赛以区县对抗方式启动,活动得到了市司法局和各区县司法局鼎力支持,各区县律工委积极响应,律师踊跃报名。历经初赛、复赛 (两轮)、半决赛、决赛共计5轮24场次比赛。虽然上场论辩的是百名律师,辩论队背后都有着一个个坚强的后援团队,包括共同研究剖题、确定辩论思路,传授论辩技巧的教练,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的领队,提供后勤保障的秘书等。 “在比赛中,我们深刻感受到上海律师界的辩论文化底蕴和以老带新辅助提携的传统,还有青年律师作为法律人的责任感。 ”同时,本次大赛的成功还和市律协秘书处公关及宣传等部门工作人员的辛勤付出和敬业工作的态度是分不开的。
赛后,经大赛组委会评议,决定授予浦东、黄浦、闵行、徐汇、闸北、普陀6个律师工作委员会 “优秀组织奖”称号,授予马赛等10位律师 “十佳辩手”称号。
2011上海律师辩论大赛 “十佳辩手” (按照姓氏笔画)
马 赛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江德立 北京盈科 (上海)律师事务所孙彬彬 (女)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吴 皓 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余家恺 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沈奇艳 (女) 上海市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张 移 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杨培明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周乐多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徐 力 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