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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将实施

    日期:2007-04-25     作者:刘凤宇    阅读:1,790次
    从省安监局获悉,根据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甘肃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自5月1日起,我省境内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将要按规定存储最低30万元、最高500万元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部分企业需存风险抵押金

据介绍,需要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包括: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由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存储标准最低30万元

《暂行办法》规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从事矿山(煤矿除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从事交通运输的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3亿元的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施工总承包特级及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低于1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专业承包一级建筑施工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其他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低于30万元。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须足额存储抵押金

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中央、省属企业接到核定通知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否则按欠缴金额每日1.5‰征收滞纳金。

抵押金只能用于安全事故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安监部门审核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通知银行办理支付。

负责人逃逸可动用抵押金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工作需要,将其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自动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须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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