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证券法律业务”的含义,规定业务方式包括对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和制作有关证券活动的法律文件,明确了应当出具法律意见的证券业务活动的具体范围。同时,参照《律师法》关于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要求,规定了律师执业回避制度。《办法》还设定了业务规程,将是否按照规程执业作为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标准。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震国律师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在2002年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相关限制取消后,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可以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这使得此项服务整体质量有所下降,很多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也受到冲击。《办法》的出台则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有效监管。此外,《办法》也为公众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一个参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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