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本次会议二审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新规定,要求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除进行反垄断审查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近一段时间来,外资并购国企的问题日渐突出,如美国凯雷并购徐工、法国赛博并购苏泊尔等外资并购案,都曾引起国内许多人士对国家产业经济安全的担心。
据了解,2006年我国批准外资并购项目约1300个,在华开展跨国并购的国家和地区共有44个。
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首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时,就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表示,“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和政策措施,既有利于继续利用外资,又可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吸呐了这一意见,在草案中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增加这一规定非常必要,说明我国发现了外资并购国企的规定性不足。”北京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指出,仅有这条规定并不够,围绕这一条款还应有一系列的并购性质、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比如,什么并购是涉及国家安全的,哪些是敏感的,这些都需要慢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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