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立法"不如全面减税
日期:2007-11-19
作者:海峡都市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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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处长陈斯毅近日表示,除最低工资制度和企业工资指导线之外,目前政府和学术界都在探讨“工资立法”,希望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介入市场分配体系。在具体做法上,有两个初步成形的手段:一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行业协商提高职工待遇;二是劳动合同法的贯彻,督促企业在内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制度。(近日《广州日报》)
说实话,我对立法强制企业涨工资并不看好。我国企业类型差别很大,立法强制企业涨工资是一项牵涉面广泛、需巨大执法投入的工程。由于工人维权的缺失,单单依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劳动合同法的推动,很难与资方平等博弈。这个时候,假如政府部门过度介入,有干预市场之嫌,吃力不讨好。
我觉得,在物价上涨、民生压力加大之际,政府可以考虑启动全民减税计划,间接增进民众福利,也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活力,从而有足够收益来提高职工工资。
近段时间,舆论认为现行1600元的个税起征点不合理,需重新调整。这样的呼声不无道理,有其现实根据。据2006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统计数据,广州职工平均工资为36321元,比上年增长7.3%,即所有在岗职工都要纳入个税征收范畴,而当年广州商品房销售均价6545元/平方米,同比上涨22.0%。居民收入增幅远远比不上房价增幅,此外还有医疗、教育等高昂费用,可谓负担不轻。
此外,个税起征点的隐性不公往往被忽视,当工薪阶层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调至1600元时,在京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从过去的4000元提高到4800元。国内外人员个税标准相差三倍,公平吗?因此,我们的个税点应当再调整,努力达到税收二次分配的公平调节功能。
其实,减税不仅可减少民众负担,也可刺激经济增长。美国2003年5月通过了总额为3300亿美元的减税计划,减免民众的个税、股息税和资本所得税,使得美国股市持续繁荣,也使得拥有者(美国有超过一半人口拥有股票)受益,从而实现民众财产性收入的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