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隐瞒资格缺陷 33人游欧洲“泡汤”
日期:2006-05-09
作者:通讯员 严剑漪 张盈 记者 陆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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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突然被注销
去年5月,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准备组织该所律师、工作人员及亲友共33人前往欧洲五国观光旅游。
5月30日,该所与实华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并特别写明“不得改变游程顺序”。合同签订后,律师事务所将全部参团成员的相关证件交付旅行社办理签证。7月19日,旅行社将全体游客的签证办出。
三天后,正当他们准备出行时,旅行社却突然告知:签证已被注销,欧洲之行落空了。
律师事务所事后调查发现,该旅行社并不具备申办欧洲游签证的合法资格,于是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
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诉称:该旅行社是通过其它旅行社代为申报签证的,且申报时改变了游程顺序。由于欧盟规定,实际行程必须和送签行程一致,旅行社这一违规操作直接导致办好的签证被注销。因此,旅行社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提出反诉
法庭上,旅行社辩称,委托其它旅行社办签证并没有过错,且旅行社已给33人办出签证,足以说明自己并没有欺骗对方的意思。
旅行社称,因为律师事务所反复询价、变更出游线路和出发日期,导致机票订了又撤、撤了又订,且至今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因此游程被取消。由于律师事务所一分未付违约在先,旅行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旅行社又提出反诉,要求律师事务所支付旅行社已垫付的签证费、机票定金7万余元,并承担违约金4.2万余元。
律师事务所指出,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旅游费总额,但并未约定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作为游客方,律所有权在旅游成行前支付旅游款。由于旅行社所订航班与约定不符,后来签证又被取消,所以未支付任何款项。
没有资格就是违规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虽有经营出境旅游的业务范围,但其在法国游送签资格被停牌的情况下,隐瞒自己的资格缺陷,继续经营该业务,这是一种违规行为。双方出境游合同最终未能实现的原因在于签证被注销,而办理签证的主要义务在于旅行社,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因此无法认定律师事务所违约在先。据此,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违约金等共计4.2万余元。
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