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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收费新办法出台

    日期:2001-11-20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8,512次
为了适应律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lawcom/lawcenter/newlaw/newlawcontent.jsp?law_id=529和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 /lawcom/lawcenter/newlaw/newlawcontent.jsp?law_id=528于今日正式公布,下月起在本市实施。各律师事务所将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制订本所的具体收费标准,并在12月30日之前向注册所在地的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明码标价的有关手续。

针对目前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自收自支,自我发展的特点,新出台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和政府指导价标准,将适应由市场机制来运作和发展律师业务的需要。

新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方式分计时和计件两种,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可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在委托合同中要订明收费条款或单独订立收费协议。对采取计时收费的要说明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如实际有效工作时间明显超过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律师事务所必须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要求详细说明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律师承办案件工作时间记录单》供查询。

管理办法还规定,律师服务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承办案件费用清单》后统一结算,禁止承办律师以各种形式私自收费。对律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因故终止委托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律师承办该项事务已经付出的工作时间或工作量以及相应的办案成本结算服务费,结余部分应当退还给委托人。

今后,律师服务收费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市律师协会调解。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反收费规定的,由价格管理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法规进行处罚。涉及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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