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被害少年提供法律援助
日期:2006-10-25
作者:李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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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下午,有人走进了我的办公室,说要找李小华律师。我抬头一看,是一对中年模样的男女,面容十分憔悴,神情非常沮丧,中年男子介绍他们正在上初中一年级的13岁独生儿子青青惨遭隔壁邻居胡某的毒手,被残忍地杀害了。
“天底下还有如此凶残的人,竟对一个孩子下此毒手?”正义感和同情心已使我义愤填膺。在他们的叙述中,我了解到:“因为两家房门挨得近,两道铁门经常会撞在一起,胡某认为他们在故意作对,双方便大吵了一场。案发前一天夜里,胡某放在底楼的自行车轮胎被人戳破了,便无端怀疑是青青等人跟他过不去……”案发后,胡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全过程。同时有关部门对胡某作了司法鉴定,结论是:被鉴定人无精神病,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听完他们的叙述,我表示愿意为他们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要为被害人的父母提起民事赔偿,就得掌握主张民事赔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为原告夫妇起草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两原告误工费、交通费、对被害人抚养费、培训费、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75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了胡某的杀人案。庭审中,胡某对自己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表示“没有能力赔偿”。我在庭审时发表了代理意见:第一,被害人青青的死是由被告人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故意杀害而死的。第二,被告人杀害被害人,给原告造成物质上的巨大损失和精神上的巨大创伤。第三,对于被告人不适用我国刑法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应依法处以死刑,以告慰青青的在天之灵。
休庭期间,我目睹了青青的父母正陷入深深的生活困境之中,便动员律师事务所募集了2250元。我亲自把钱送到青青父母的手中,他们顿时热泪盈眶。
之后,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胡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法院判决后,为了感谢我对他们的无偿援助,专程送来一面锦旗,上面写道:“一身正气,无偿援助,为民伸冤;精湛法理,秉公执法,除恶务尽。”
办案心得:在律师的无偿法律援助下,被害人终于讨回了应有的公道。然而纵观本案,我觉得案情本身的辩护并不重要,留给本案以外的教训却是非常深刻的,它告诉人们,邻里之间难免会发生磕磕碰碰的事情,在矛盾发生后,争议双方当事人如何互相谅解,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我们每个人都应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