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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区建立律师代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工作机制

    日期:2007-07-10     作者:李家盛 于忠浩    阅读:2,480次
     为深入扎实开展“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国家、社会、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论累,近日,福山区司法局与福山区检察院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律师代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就律师代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律师代理民事行政申诉工作机制含义及工作原则

律师代理民事行政申诉工作机制,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律师可以代理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不服判决、裁定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办案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优先办理的工作机制。

其工作原则是:一是严格依法原则,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决不能违法代理,违法审查案件;二是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并将其贯彻始终,保证既好又快地办理申诉案件;三是充分保障案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四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原则,由检察机关与律师联手做好案件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将矛盾解决在基层。

二、律师代理民事行政申诉工作机制的工作范围

律师代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⑴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⑵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⑴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⑵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⑶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⑷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⑸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三、律师代理民事行政申诉工作机制的工作职责

律师代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的工作职责:⑴以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进行审查,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受案条件的案件,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⑵办案工作中,发生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或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⑶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映;⑷对因不符合抗诉条件等原因人民检察院作出终止审查或不立案、不提请(建议提请)抗诉决定的案件,协助人民检察院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⑸积极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的工作职责:⑴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或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⑵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或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指令,出席抗诉案件再审,依法支持抗诉;⑷对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和直接立案侦查;⑸结合办案开展调查研究和法制宣传。

四、律师代理民事行政申诉机制的办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办理律师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简化办案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

1、人民检察院自受案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在立案调阅法院审判卷宗后,1个半月内作出是否提请抗诉或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在立案调阅法院审判卷宗后,2个月内作出是否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或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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