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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性骚扰单位要担责 频发于办公室委员吁立法

    日期:2008-03-11     作者:燕妮    阅读:1,341次
    近日在全国两会上,性骚扰如何定罪这一社会难题被再次提起,多名代表委员提出反对性骚扰、完善禁止性骚扰的相关法律。昨天,记者获悉,由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和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课题组联合完成的《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已于日前发布,并有两名政协委员提交到全国两会。职场性骚扰将有望被重新定义。

办公室成性骚扰高发区

据了解,该建议稿是在2005年—2007年间对20名30岁-50岁女性性骚扰受害者,及部分受害者的同事、亲属、律师、法官访谈调研基础上产生的。受害人群分布在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涉及十几个职业。但一半以上性骚扰案件都以原告败诉而告终,一些受害女性甚至因此面临来自职场和社会的巨大压力。

据专家建议稿执笔人、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教授唐灿介绍,近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曾遭受过性骚扰的女性占受访妇女总数的71%,其中,职场是性骚扰的高发区。而2005年公布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修订案中,只是对性骚扰进行了原则上的界定,缺乏详细解释,因此,有必要从职场等角度对性骚扰进行详细的司法解释。

专家建议从两方面对性骚扰进行定义。一是一般定义,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音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实施的与性有关的侵权行为。二是职场性骚扰的特有定义,雇主或者上级对劳动者、求职者实施性骚扰,并以此作为劳动关系成立、存续、变更、岗位分配、报酬、考核、晋升、降职、调动、奖惩等条件的;以及任何人在劳动者执行职务过程中,对其实施性骚扰,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工作环境的,均应被视作职场性骚扰。

单位对受害人要有补救措施记者看到,这份性骚扰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中增加了“劳动者在求职或执行职务过程中遭受性骚扰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内容。

本次专家建议稿组织者之一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主任陈本建认为,此举通过给用人单位增加责任的方式,可适当降低女性在职场中遭遇性骚扰的可能性。

此外,建议稿中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受害人遭遇的补救责任,如“受害人因拒绝性骚扰被调岗、调换工作地点、降低待遇、降级、撤职等的,用人单位应予以纠正。因拒绝性骚扰而被解雇、开除、辞退或被迫辞职的,受害人要求复职的,用人单位应予以复职”。

偷拍内容应成为立案证据

从2001年全国首例性骚扰案在西安曝光以来,媒体先后披露的9起性骚扰案中,受害女性胜诉的仅4起(其中包括原被告和解的1起),胜诉率不足45%。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认为,目前性骚扰诉讼中普遍存在“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等问题,主要是由于立法中没有对构成性骚扰的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使得法官在认定具体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时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

针对这一现象,性骚扰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中,对受害者取证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减轻了受害者的取证难度。在证据收集方面,规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应当主动依职权搜集证据”;在证据采用方面,建议“对于受害人通过偷拍、偷录等方式获得的证据,如果只在形式或来源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就不应将其视为非法证据”。

据专家建议稿起草小组秘书易蓓蓓透露,这份建议已于3月9日提案议案截止提交之前,通过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和尚绍华提交,希望能够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注意,促使性骚扰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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