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透露,除广东外,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正在山东、浙江、 湖北、四川等地的若干城市试点,若可行的话,不久的将来会扩展至全国。
75%受害者无法获偿
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暴力刑事罪犯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他们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后,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痛。
据对国内近年发生的特大凶杀案的抽样调查,涉及范围从张君抢劫杀人案(杀死或伤害50余人)、马加爵杀人案(杀死4名大学同宿舍同学)、杨新海流窜杀人案(杀死67人)、宫润伯变态杀人案(杀死6名佳木斯儿童)、个体屠宰户石悦军杀人案(杀死12人伤5人)到邱兴华案(杀死11人),发现几乎没有一个被害人获得过被告人的赔偿。
2007年8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6劫匪专砸取款人头部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被砸成植物人的受害人家属索赔1155万元之巨,而这些劫匪根本就毫无经济赔偿能力。广东省高院的统计显示,我省受害当事人无法获得经济赔偿的比例高达75%,截至2006年年底,我省无法执行的刑事被害人赔偿金额达数亿元之巨。
粤年均需10亿元补偿金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巨额的赔偿资金从何而来?有专家指出,需要有一个能协调各个司法环节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委员会,补偿款基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承担,县级财政因财力较弱,不宜参与分担。多数学者认为,被害人补偿标准不宜高于国家赔偿标准。依这样的标准,如将人均补偿金推算为2万元,再按全国有100万名急需国家补偿的被害人计算,保守估计,这笔补偿金的年均支出大约200亿元,而广东省则在10亿元左右。
“这么巨额的资金需要广东省委省政府统一协调相关部门来筹措,省财政的支持或许将成为该资金来源的支柱。”省高院一相关人士分析认为。
据了解,2006年全国有10个省份的法院系统开展试点,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发放救助金超过7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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