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出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意见》
日期:2007-08-16
作者:乌海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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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律师的执业环境,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各项权利,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证司法活动的顺利运行,近期,市司法局协调市人大法制民族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与律师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意见》。
《意见》立足权利保障,细化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内容全面,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律师依法执业。律师执业依法享有在委托权限内选择实现委托目的和调查取证及阅卷的权利,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律师依法享有刑事案件的会见权、知情权、辩护权等权利,并明确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开展的四个方面的执业活动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的七个方面的内容,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承担的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各个阶段所负有的告知、安排会见、通知、送达文书等职责和义务。
《意见》规定,应当充分保障律师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律师的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应当充分保障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与公诉人有平等的发言权、辩论权,应当保障民事、行政案件各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有平等的发言权利和完整阐述代理意见的权利。律师在依法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应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本意见,存在规定的六个方面的禁止性行为时,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提高律师遵守诉讼活动中各项职业纪律的自觉性,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