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聚焦
世贸就美诉中国知识产权案成立专家组
日期:2007-09-26
作者:赵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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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时间9月25日,美国再次要求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就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案成立专家组。
此前,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8月13日首次请求世界贸易组织就中国未能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一案成立专家组。但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8月31日举行的会议上,中国政府驳回了美国的请求。美国方面没有放弃,于一个月内再次提起成立专家组。根据WTO程序的规定,中国方面不能再行驳回,专家组提议自动通过。
美国驻世贸大使在解释美国这一要求时表示,“美国认为中国政府已经在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但双边的磋商未能导致一个双方都能同意的解决方案。”
中国方面则对美国的要求表示“遗憾”。中国官员在日内瓦表示,“我们相信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措施符合WTO的相关规则,并强烈反对美国试图将额外的义务强加于发展中成员”。声明还表示中国将“维护自身的利益”。
该案是美国政府在今年4月9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的。同时提起的申诉还包括中国限制美国电影、音乐和图书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争端。
在60天的磋商期内,双方仅在磋商期即将到期前,就知识产权保护争端仅举行了一轮磋商,未取得任何成果。
在该案中,美国指控中国在三个方面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所承担之义务:
第一,美方认为,中国设定的刑事处分盗版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门槛过高。目前,中国法律规定刑事处罚的前提之一是要“以盈利为目的”,这与TRIPS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后者仅要求商业规模盗版即可触发刑事追诉;
第二,美方认为,中国海关处理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规则不妥,“看起来允许这些没收的物品又重新回到市场。而WTO规则通常要求这些物品必须完全置于市场之外”。
第三,在等待审查阶段的音像制品就应当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争论的焦点是定罪的数量门槛。
TRIPs第61条规定了刑事追诉的最低条件:对“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应提起刑事追诉。中国对涉及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刑事处罚,主要见于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该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提起刑事追诉的要件。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联合出台新的《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以上两个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较此前的司法解释缩减了一半。
比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和TRIPs的规定,后者强调商业规模和蓄意,但并无明确数量标准。而中国在司法解释中强调以盈利为目的,以及违法所得数额及情节严重性。
贸易争端案件要走完整个WTO争端解决程序颇耗费时日,这包括45天的专家组成立期、六个月的专家组工作期(可延长至9个月)、三周的提交专家组报告期和60天的专家组报告采用期。对专家组报告不满的话,双方还可能进行上诉,这又需要60到90天的上诉机构工作期和30天的上诉机构报告采用期。在此期间,尽管本案已进入专家组解决程序,中美双方仍可以在双边层次上继续展开磋商,磋商得出结果的话,还可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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