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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立法奖励保护铁路设施者

    日期:2007-11-05     作者:陈煜儒 韩萍    阅读:1,296次
《青海省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办法》已于本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运输设施、设备、铁路标志的义务,发现破坏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贡献突出的,给予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据了解,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对未经批准设置的平交道口,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管理机构应当研究制定方案,限期取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铁路防护网或栅栏内放养牲畜;当事人驱赶牛羊等牲畜确需穿越铁路时,应当从行人过道、铁路道口、桥涵或者专用通道通过;行人或者车辆穿越铁路线路时,应当从行人过道、铁路道口、桥涵或者专用通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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