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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民因见义勇为申请法律援助将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

    日期:2008-07-31     作者:许祖华    阅读:3,351次
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30日通过的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公民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

    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除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公民因经济困难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请求赔偿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者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可以适当扩大受援人的范围。

    将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条例还规定,需要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缓收受援人的鉴定费。受援人败诉的,财政拨款的鉴定机构应当减免鉴定费用,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费用,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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