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爆出新鲜事 律师事务所把委托人告了
日期:2001-06-25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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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律师费的支付问题,深圳市罗湖律师事务所把委托人深圳市联合置业担保服务公司告上法庭。案件日前在福田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称,委托方延付律师费
罗湖律师所在起诉书中说,2001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代理深圳市美艺达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案,合同规定律师费及办案费2万元,于3月31日前支付;另,如该案一审被告全面胜诉,则被告须另外支付律师费1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尽职尽责地履行了义务,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5月上旬下达了判决书,被告无须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被告共应支付律师费15万元,但其至今未付过一分钱。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借故推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律师费15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法庭上,罗湖律师所的诉讼代理人出示了其所持有的《委托代理合同》原件。
被告称:合同原件已被盗
担保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则在法庭上提出不同意见:罗湖律师所是担保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合作两年有余。2001年2月22日,双方签订了一式两份的代理合同,担保公司委托罗湖律师所代理深圳市某设计有限公司诉担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合同规定:律师费及办案费为两万元,于7月31日前支付。法庭上,担保公司诉讼代理人出示了复印的合同,其上确实只有支付两万元律师费的规定。就没能提供合同原件,担保公司诉讼代理人解释说:担保公司持有的《委托代理合同》原件于2001年5月初被盗,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正在侦破之中。该诉讼代理人同时指:律师所所持有的合同原件有改动的地方:将律师费及办案费2万元于7月31日前支付改成了3月31日支付;而律师所提供的合同中关于“如甲方全面胜诉……须另外支付律师费13万元”是在担保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加上去的。但是,除了合同复印件外,担保公司无法提供另外的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