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会议的任务目标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现状,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利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整治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执业的活动,解决当前法律服务市场和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我市良好法律服务环境,树立法律服务队伍社会形象,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构建和谐长春中的法律服务功能作用。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使我市法律服务市场达到“主
体合法、诚信服务、依法执业、监管到位、改善环境、促进发展”。
本次法律服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重点是:
一是司法行政机关行业监管部门重点解决对法律服务机构人员资质、从业条件、执业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法律服务机构人员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放弃监管,对非法执业人员管理缺位等四个方面问题。
二是法律服务机构、人员资质及从业条件重点解决律师事务所执业中是否具备司法部41号令《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条件;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及执业中是否符合司法部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业资质和申请执业是否符合司法部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六规定条件、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存在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及第四款“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事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之规定,由县区司法局设立直属法律服务所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及执业是否符合司法部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关于申请登记和审核登记的规定条件、司法鉴定人执业是否符合司法部第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条件;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条件和法律服务机构执业过程中的名称、执业场所、执业人员及执业范围是否与核准登记机关颁发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相符等五个方面的问题。。
三是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重点解决法律服务机构中是否存在不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业务管理的“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和统一入账”的规定,存在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行为、是否存在变更住所、负责人、章程等重大事项不按规定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私设、滥设分支机构、业务接待点和不按规定统一挂牌、是否存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不执行部令和司法行政机关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及法律服务人员中是否存在执业中不讲诚信,收费后不服务或不尽职尽责、是否存在以商业贿赂或与政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拉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违法、违规办案、办证和鉴定、是否存在冒用律师名义办案,超越业务范围办案、鉴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随意简化程序办证和鉴定及出具虚假法律文书、是否存在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和是否存在不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流动手续,跨机构执业等十个方面问题。
四是法律服务机构收费重点解决是否存在不依据各行业现行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压价收费、搞不正当竞争、是否存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或依据其他行业收费标准收费、是否存在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后,不出具合法票据及是否存在收费既不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也不办理税务登记或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五是法律服务市场秩序重点解决本地是否存在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并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本地是否存在由工商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法律咨询服务、社会调查等机构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有偿代书或诉讼代理业务活动和本地是否存在以公民代理名义违法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会上,各县(市)区司法局分别就2007年本地区法律服务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作了汇报,米连军处长就我局法律服务监督工作情况向与会人员进行了通报。副局级巡视员刘希明宣读了《长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法律服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最后,副局长郑司宽就如何开展好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对这次专项整治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二是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扎实有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工作要明确“三个目标”,即:“明确任务目标、明确整治范围和明确方法步骤”,牢牢把握“三个环节”,即:“突出整治重点、指导查摆到位和整治规范彻底”。三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此次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各单位加大指导力度,加强督导检查。要落实领导责任,各司其职,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将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逐一落实到人,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此次活动有序开展,圆满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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