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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对华活性炭反倾销行政复审案

    日期:2018-08-03     作者:余盛兴(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5年1225日,美国卡尔冈炭素公司(下称“CCC”)和Norit美洲公司(下称“Norit”)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对华活性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32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进行调查期间为200561日至1231日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立案调查的倾销幅度为114.33%333.66%,出口的金额为2268万美元。

2006年4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6位委员一致认为,原产于中国的活性炭在美国国内以倾销价格销售,在特定期限内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1011日,商务部公布了初裁结果,裁决了来自中国的活性炭产品以低于公平价值在美国销售。

鉴于卡尔冈炭素(天津)有限公司(下称“CCT”),天津雅克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雅克比天津),大同市恵宝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北京Hibridge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大同恵宝)占了对美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最大份额,商务部选择上述企业作为强制应诉方,并发布了完整的反倾销问卷。后大同恵宝通知商务部其将退出调查。商务部因此增选吉林省信鹏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吉林化工)及其关联企业吉林省信鹏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吉林实业)(统称吉林信鹏)作为强制应诉方。

2007年1月,商务部收到了来自Carbochem公司,CCCNorit以及雅克比ABCCT和吉林信鹏的案件辩论书。32日,商务部终裁认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62.08%228.11%。而大同巨强在原审中获得了73.60%的高税率。

根据美国法律,在原审作出裁决后的每个年度,根据原告或应诉企业的要求,美国商务部可以对上一年度进口的涉案产品进行年度复审,对既定税率进行调整,甚至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团队自2011年起即代理大同巨强应诉该案行政复审。在此期间,海华永泰助力大同巨强在2011年至2016年度参与了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第八次行政复审中多次获得了低税率乃至零税率,帮助该企业开拓了美国市场,对美出口额自2011年起连年增长。

2016年,美国商务部对华进口的活性炭产品发起了第九次行政复审,复审期间为2015101日至2016930日。在本年度反倾销复审发起后,该团队第一时间赴公司现场收集材料、准备答卷,根据往年的经验对公司的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并未将来的核查作准备。海华永泰在复审期间内,分别为大同巨强按时提交了问卷ACD及相应补充问卷的答复。201752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本案的初裁结果,初步裁定大同巨强倾销幅度为0.62美元/千克,并公布了将于515日对大同巨强及其供应商进行实地核查。在核查期间,海华永泰律师在公司现场详细指导核查工作,并对初裁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向核查官员提出了抗辩,并随后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意见。经过努力,2017117日,商务部公布了终裁结果,修改初裁结果为Jacobi倾销幅度为0.22美元/公斤,而大同巨强又一次获得了零税率。

【争议焦点】

    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需要被抽中的应诉企业提供完整翔实的销售与财务资料,并选取某个与中国经济发展指数相当的国家的公开信息中的原材料价格计算替代国价格,与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比较,从而计算出倾销幅度。

    在本案中,经过海华永泰律师的认真比较和计算,大同巨强及其供应商所使用的原材料之一焦油的价格成为影响税率的重要因素之一。律师团队在比对时,发现美国商务部所使用的焦油价格极高,严重不利于大同巨强的倾销幅度计算。经与美国律师协作,律师团队在替代国价格意见中一再要求商务部合理使用替代国价格方法,剔除造成价格偏高的不合理因素,为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据理力争,最终使得客户的税率由0.62美元/公斤降低至0

【代理思路】

本案中美国商务部已经连续3年指定泰国为本案替代国。泰国价格中,焦油价格相对于世界平均价格而言高出几倍,而焦油作为一种重要原材料对税率影响也较大。

律师团队经过计算和商议,决定对该项替代国价格进行挑战。美国商务部在调查中,倾向于使用公开信息中的价格作为标准,最常用的信息提供方为全球贸易系统中基于海关编码的进出口数据。律师认为,泰国焦油价格显著高于世界平均价格数倍,其中必然存在基于进出口税则号方面的错误信息。律师通过比对全球贸易系统中泰国焦油的进口数据与其他进口信息,发现美国该税则号下进口数据中有部分高价酒精产品被错误地归类入该税则号中,导致该税则号下的价格被错误地拉高。同时,律师还发现,该税则号下细分的三个小项中,只有一个小项下存在进口数据;而该小项的税则号详细描述并不符合大同巨强及其供应商所使用的焦油种类。基于上述理由,律师团队撰写了详细的反驳意见,并提交了独联体、巴西等国家的正常有利价格数据,引导商务部使用这些国家对我们跟有利的进口数据,最终推动整个正常价值的降低。经过律师团队的据理力争,美国商务部接受了我方的意见,摒弃了泰国非正常的焦油价格,使用了我方提交的正常价格,从而拉低了整个产品的替代国价格。

【案件结果概述】

2017年5月,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对本案基于泰国焦油价格的初裁,裁定大同巨强作为强制应诉企业获得了0.62美元/千克的税率,另一家强制应诉企业Jacobi倾销幅度为1.02美元/千克。

2017年11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本案的终裁结果,接受了我方律师提供的泰国价格瑕疵的抗辩,重新用替代国价格计算了倾销幅度。在本次终裁裁定中,大同巨强作为强制应诉企业又一次获得了零税率,为全国最低,而另外一家强制应诉企业Jacobi的倾销幅度被最终确定为0.22美元/公斤。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美国商务部在目前的反倾销调查中,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实践中则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方法来计算中国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替代国价格制度是指选定一个与中国经济情况有可比性的国家,使用公开数据来计算生产成本的正常价值,并与中国出口的售价进行比较,从而计算倾销幅度。美国商务部在获得中国企业的生产要素数据后,使用替代价格计算出“正常价值”,并使用该“正常价值”与销售价格比较,计算出倾销幅度。这种制度造成了中国企业自身的成本被摒弃不用,导致倾销幅度无法由企业自身掌控。在这种不公平的情况下,中国企业的代理律师只能在替代国制度的范围内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找出原告和美国商务部确定的替代国价格中的缺陷部分,避免落入陷阱。

【案例评析】

自从本所的余盛兴律师所带领的国际贸易团队接手代理大同巨强至今,在应对美国活性炭反倾销税历年的行政复审过程中,公司在本团队和专业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每次都在短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并提交了相应的问卷及其他案件评论意见。并且,在应对每次复审的期间,律师团队都会积极到大同巨强进行实地核查,收集资料,并就关键性问题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反复探讨,以求将相关材料整理完善,为公司争取到最大的利益。正是由于律师团队拥有丰富的应诉经验,通过团队的有效指导和实地核查,以及公司的积极配合,大同巨强不仅多年获得较低的单独税率,而且连续多次获得零税率。

【结语和建议】

活性炭是大同巨强的主要经营产品,美国也是大同巨强的一个重要出口市场,公司因此十分重视活性炭对美出口的前景。在得知遭遇反倾销调查后,公司意识到倘若积极应诉,就有可能转危机为商机,但若不应诉,就必然将失去美国阵地。因此,公司管理层决定积极参加应诉,以求保住美国市场甚至扩大对美国市场的出口,从而进一步增加公司在美国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公司深知,历年行政复审中反倾销税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公司在美国市场份额和竞争力,所以对美国对华活性炭反倾销调查给予了高度重视。在整个原审和复审过程中,公司都与律师团队高度合作,最终多次获得了单独税率地位,并且连续多次取得了零税率的最佳结果,在活性炭行业中取得了相当的优势,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也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国际贸易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经济全球化也已然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客观趋势。在各国对国际市场依赖性日益加大,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的环境中,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企业遭受国际贸易救济手段指控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加,其中以反倾销为主。面对困境,本团队认为与其“被动挨打”,中国企业不如积极应对,雇佣有丰富经验和相应水平的律师,与调查机关全面配合,参与全部调查程序,并根据贸易法律规则尽其所能地进行维权抗争。只有如此,调查机关才能充分听取中国公司的观点意见,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点然后最终做出决定,也只有如此,中国公司才能从中赢得更多利益。

       大同巨强连续多次获得零税率的事实也证实了团队律师的看法,也即相关企业在面对反倾销调查案件时,应当积极应诉,充分准备,从而掌握主动权,为企业赢得最大利益。此外,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及诉讼要求的销售、财务数据和补贴项目等文件是应诉的核心所在,因此,良好的销售及财务数据对企业最终获得理想的倾销税率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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