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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自杀也追究,更显法律尊严

    日期:2007-07-06     作者:21CN    阅读:5,092次
    2007年6月3日,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调查,中央纪委 决定并报经中央批准,开除宋平顺党籍。 (7月5日《新华网》)

老百姓当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犯罪者只要一自杀,既保护了别人,也保护了自己。
 
保护了别人,原因很简单,线索断了,有的问题也就没有办法深入下去了。因此,一个犯有严重经济问题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自杀了,不知有多少人窃喜呢。否则,案件一天不结束,这些人就一天睡不好觉。

保护了自己,理由其实也很简单。因为,在一般人看来,人死了,问题也就至此为止了,也就不会再去追究了。因此,老百姓认为,一些贪官污吏,虽然自己死了,贪污受贿的财物享受不到,但其家属、亲属却得到了享受不完的财物。

老百姓中流传着的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确确实实有些贪官在畏罪自杀以后,司法部门也就不再追究了。这也就给了那些亡命贪官一个空子可钻,他们不惜用自己的生命换来家人巨额的财物。

对于天津市政协主席宋顺平来说,虽然已经畏罪自杀,但是,中纪委没有因此而让其逍遥法外,让其安安心心地自杀逃罪,而是仍然对其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并将其开除党籍。

我们知道,对于象宋顺平这样已经畏罪自杀的贪官来说,即使将其犯罪事实调查清楚了,由于他已经自杀,也不可能让其坐牢什么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即使犯罪嫌疑人已经自杀,但其罪行仍然存在,其存在的问题必须继续查清楚,必须给广大群众一个交代。如果因为其自杀了,就不调查其问题,就一了百了,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老百姓的不尊重。

法律讲的是事实,认的是证据。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还活着,其犯罪的事实都应当清楚,都应当将其犯罪的事实调查清楚。否则,如何向老百姓交代呢?如何向法律交代呢?

我们认为,在宋顺平畏罪自杀以后,中央仍然对他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并开除其党籍,是对法律的充分尊重,对人民的充分尊重,对事业的高度负责。这样做,维护了法律的尊重,尊重了老百姓的意愿。

从对宋顺平畏罪自杀以后,仍然追究其责任的案例中,让我们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中央查处违法乱纪案件的决心,也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一个真正的法治环境正在形成,依法治国的氛围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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