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物证涵盖电子邮件、聊天记录、BBS论坛资料、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具有流动性和易改性,因缺乏书面、原件、签字等要素还未获得明确法律地位。去年起,公安部规定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可申报登记开展电子物证鉴定,本市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已于今春成立。
与会专家呼吁,在网络犯罪率上升、电子举证较成熟的条件下,现行法律法规应尽快明确其合法效力,为电子证据提取和保全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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