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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特许执业制度被保留

    日期:2007-11-01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    阅读:1,526次
     自从本届人大常委会着手修改律师法以来,“律师特许执业制度”的“去留问题”,在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给出了最终答案:予以保留,严格限定。

对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表示,对于目前我国律师队伍在诸如知识产权、反倾销、反垄断等高精尖领域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情况下,此条规定不仅体现了严把律师队伍入口关的精神,也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据介绍,在律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时曾提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20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20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经综合各方意见,草案最终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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