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南昌一位孙姓市民看了报道后,对此表示深有感触。他说他2004年在一次工伤事故后到医院治疗,腿却变瘸了,到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也是等了较长的时间。“当时真想叫上一帮亲朋好友,到医院去闹。”孙师傅说,他也明白这么做不理智,可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人就会走极端。
进贤县一位何姓的读者说,今年年初,江西省规定了十几种“医闹”行为将受处罚,其初衷无可厚非。但他个人认为,要从源头上解决医患纠纷,关键是要公平、公正、及时地解决问题。医患双方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长期“排队”,问题一直悬着,势必容易激化矛盾。
●行政法专家:
立法部门应及时弥补缺陷
江西师范大学行政法专家余正锟教授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处理条例》存在的这一盲区,有两种可能,其一是有关部门在立法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方方面面的细节,一旦细节上出现问题,这就是通常说的法律漏洞。另外一种可能是《医疗事故鉴定处理条例》的出台,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部门立法,立法部门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站在部门利益上,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自然会有失公平。
“从平衡医患双方的关系,以及尽快地解决医疗纠纷的角度出发,立法部门应该及时弥补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的缺陷。”余教授强调说。
●法学专家:
医疗鉴定应区分情况界定时限
江西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聂副所长认为,既然《医疗事故鉴定处理条例》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有关部门应该对相应的法条进行修改完善,明确从受理到做出鉴定,立法部门应该给出一个合理的时间,而且这个时间界定应该是科学的,它既要考虑医学会在做医疗事故鉴定方面所需要的时间,而且还要考虑患者和院方所面临的实际情况。
同时,聂副所长表示,面对不同的案情,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该区别对待。
●省政府法制办:
建议本报将该“缺陷”反馈给国务院法制办
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刘姓负责人在谈及这一问题时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在医疗鉴定方面提出意见,他们也就没有过多地关注这方面的问题。而且,向社会征求一些法律法规修改意见的时间已经到期,省政府法制办就不方便将《医疗事故鉴定处理条例》存在的这一缺陷反馈给国务院法制办,因为在程序上很繁琐。最后,该负责人向记者建议:可以报社的名义向国务院法制办反馈这一“缺陷”,以促进《医疗事故鉴定处理条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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