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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立法鼓励再生水利用四情形应用再生水

    日期:2007-08-21     作者:龚哲明    阅读:1,628次
    昨日上午,市政府向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提请审议《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草案)》。这一法规草案鼓励我市有关单位使用再生水,加强水资源利用。

根据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要求,到“十一五”末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应达到20%。为了提高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今后几年内,我市将相继建成一批污水处理 http://search.china.alibaba.com/offer/%E6%B0%B4%E5%A4%84%E7%90%86.html厂,同时从资源利用和保护 http://b-143524.hotnews.alibaba.com.cn/环境的角度考虑,正在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法规草案中明确规定,新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新建工业园区、大型工业企业 http://b-111975.hotnews.alibaba.com.cn/和大型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建设规范、标准来建设和利用再生水设施。结合我市实际用水情况,法规草案还规定了四种情形应当使用再生水。这四种情形分别为:城市绿化、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市政设施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 http://search.china.alibaba.com/offer/%E5%B7%A5%E8%89%BA.html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的环境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农、林、牧、渔业用水。使用再生水的用水户,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优先核准用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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