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青代表建议: 强迁模式改为司法强迁 推广律师提前介入动迁
日期:2008-01-30
作者:记者王霄岩 见习记者赵颖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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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二届、十三届人大代表徐晓青本次提交的议案题目是《关于依法处理动迁矛盾,推进新一轮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徐晓青代表认为,土地供应量有限,取得土地速度减缓,房地产价格上扬,建设项目存在或疑似存在的废气、噪音、光污染、日照、辐射及交通堵塞等因素对相邻居民、小区环境产生影响等问题,致使动迁或建设的成本及难度明显增加。
徐晓青告诉记者,因动迁或建设矛盾而信访、上访已占信访总量的6成至7成,参与者有被拆迁对象、受工程影响市民,也有失地农民。闹访、群访、阻挠施工等现象也屡有出现。
如何才能化解这些矛盾?
在和记者交谈中,徐晓青代表多次提出:“可以借鉴各国在经济建设中面临和上海一样难题时所采取的解决方式。”他谈到:“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司法以及相应配套的政策,进行适度的干预,辅之于市场经济的手段,力求在公权与私权或私权与私权的矛盾中寻找到平衡点。”
如何在城市建设与发展中找到保护百姓利益的平衡点?徐晓青代表建议:
首先要准确理解、宣传和执行《物权法》,尤其要重点理解其中的要点,如“拆迁人”现改为“征收人”;拆迁由以往的自行拆迁和有资质拆迁单位实施改为“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征收程序从以往申请、批准、决定三道增加为征收申请公示、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批报、公告5道程序;强迁模式统统改为司法强迁。
徐晓青对记者说,此外,政府有关部门还应该认真总结以往处理动迁和建设矛盾的经验教训,梳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建立拆迁补偿标准和居住保障标准的适时调整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设计有随行就市、适度平衡各方利益的征收安置公式及标准;逐步或基本满足被拆迁对象的合理要求,让他们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当然,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推行第三方介入处理纠纷模式,探索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其他社会专业人士等为独立第三方,通过委托调解和诉前调解解决因动迁而引发的争议。在现实中,律师配合政府部门提前介入动迁项目,使得纠纷减少,上访化解,矛盾不激化的例子有很多”。徐晓青觉得这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总结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