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周先生今年年初购买了海淀区的一套公寓,并交纳了1000元律师费。后来,周先生得知北京市消协、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和北京市律协联合发布过一份公告,内容为房贷律师费支付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原则”。
于是,周先生选择了向海淀区消协投诉。由于周先生支付律师费的日期在公告之后,海淀区消协依据公告的内容展开了调解,最终为消费者讨回了1000元律师费。
海淀消协说,这是自公告发布之后接到的第一起房贷律师费投诉。
【相关链接】 公告前交费 要求退还没依据
2007年1月17日,北京市消协联合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了对个人房贷律师费的公告,该公告明确指出“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聘用律师,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银行委托律师,银行付费。购房贷款消费者委托律师,消费者付费”。
至此,在北京市施行了8年之久的个人购房贷款过程中银行委托律师向消费者收取律师费的不合理现象,终于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宣告终结。
之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联合倡议,律师在为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对此,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表示,公告不是法律法规只能明确今后这笔律师费应由谁来掏,“但这样的文件不具备溯及力,公告发布之前已交费的消费者要求退费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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