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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海事海商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诉调对接制度的发展与创新”海事沙龙活动

    日期:2013-12-30     作者:海事海商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3年12月27日下午,由上海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业务研究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共同主办的“2013年度上海海事沙龙”在浦东新区东方路710号汤臣金融大厦13楼成功举行。本次上海海事沙龙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长蔡鸿达先生主持,来自上海海事法院的5名资深法官、海仲上海分会的5位资深仲裁员、专家和市律协海事海商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委员们共同参加本次沙龙一起参与讨论。
       本次沙龙以“诉调对接制度的发展与创新”为主题。首先,上海海事法院研究室的金法官总结了诉调对接制度实行这两年多以来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接着雷海船长和其余几位在诉调机制中承办了若干案件的调解员结合他们办理案件的体会,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1)技术性强的案子,如果移到海仲来调解,成功率会高一些,因为海仲的仲裁员多为各行业中较顶尖的人士,还有专家委员会制度比起法院审判委员会倾向于较多地关注法律上的问题,有自己的优势,专家们经讨论对于具体的技术、实务问题的分析应当更为权威也能使当事人信服;(2)对于没有调成的案子,调解员可写一个关于技术和专业问题的意见(比如碰撞案件中的碰撞责任比例的划分)供给合议庭参考;(3)在诉调阶段,对于调解员也应当有相当的报酬,毕竟他们付出了时间和劳动;(4)如何通过适当的途径让国外的当事人理解这一机制,信任这一机制;(5)建议仲裁员与法官、律师们就该机制设置多交流总结。
       海事海商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陈柚牧律师和委员周琦律师从海事律师的角度出发,提出相比法院的调解,诉调机制实现了“调”与“诉”的分离,是具有革命性的一种创新。然而与雷海先生的观点不同,周律师强烈反对在调不成的案子中调解员给法院的合议庭意见,因为这样实际上是在程序设置方面出了问题,会影响法官的判断。另外,两位律师还提出了是否可以在诉调阶段弱化对于相关材料公证认证程序的要求,对于一些双方无争议的事实问题是否可以固定下来,如何实现诉解机制与诉前保全制度的对接以及可否建立对于恶意不接受调解结果的惩罚机制等问题与建议。
       本次沙龙的举行,对于加强上海海事法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及海事律师间的沟通交流具有重大意义,也使各方能群策群力将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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