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冲突 首先,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但《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也就是说,派不派人在场就看执行哪部法律了。
其次,作为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阅卷权,新律师法规定的阅卷范围进一步扩大,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而《刑诉法》的规定还仅限于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阅卷权究竟开放到哪个程度还要看检察院如何执行法律。
这是近年来第一次遇到明显的执行中的两法冲突。
北京市的做法 为了解决矛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联合发文,针对两法冲突做了妥协性的会见规定。对律师会见的申请程序和现场互相做了“让步”:比如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律师会见原则上“不被干扰、不被监听”,但对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涉黑涉恶、案情敏感复杂等类案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而律师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是否涉嫌犯罪、案情情节、辩解等涉案问题,甚至可以单独会见,算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妥协”。
此外,在律师阅卷问题上,北京市律协正与有关部门磋商,甚至已经具体到复印费该由谁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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