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不同于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工会一方和企业一方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契约。而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就是集体协商。
上海市总工会调查的情况表明,当前一些企业不签合同、工资过低、强迫加班、欠薪欠保等侵权问题仍较为突出。而来自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上海平均每天受理70余件劳动争议,其中大多数申诉都是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后提出的,在岗劳动者被侵权后大多只能忍气吞声。上海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专家认为,“先走人后维权”的模式,反映出上海劳资双方协商机制的缺失。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中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这意味着,以往那些不愿协商的企业将受到法律的刚性制约。
基于“资强劳弱”的现状,有关规定对职工协商代表作出了一定的倾斜保护,其中包括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集体协商后确定的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才能生效。
《条例》对协商代表的产生也予以了规范,并规定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人。
《条例》还针对一些企业在改制及制订方案时不顾及职工利益的情况作出规定:“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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