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所有住宅均要达到节能50%以上
日期:2008-01-10
作者:秦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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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今年起,重庆市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将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建筑项目,不能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交付使用。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应当从节能专项资金和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经费,用于支持下列建筑节能工作: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的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据悉,重庆市今年起强制要求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将分区域和时间依次进行,今年元月1日起主城核心区的住宅执行节能65%的标准,10月1日后,主城核心区的公共建筑执行节能65%的标准。而主城其他地区和其他区县的民用建筑则执行50%的标准。到2009年,重庆所有区县城镇范围内的新建建设项目都将执行节能50%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