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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到底要“遵从法律”还是“听命部门”?

    日期:2006-05-18     作者:单士兵    阅读:2,264次

    今后,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应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应立即报告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对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据5月17日《新京报》这一切,来自全国律师协会近日向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印发了《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实际上意味着,今后,律师在面对群体性诉讼案件的时候,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失去了”独立执业“资格,而是要依托于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来做出相应的执业选择。

这个出自全国律师协会的《意见》,给我带来太多太多复杂的情感。我并不否认,基于群体性案件本身附含着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原因,律师面对这样的案件,接受相关部门进选择规范和指导,能够有利于规避某种“执业风险”。但是,这样的律师执业选择,却又带给我带来太多的担忧。

这种担忧,源于一种现实背景下的常识判断。这样的律师执业选择,让我联想起一种现象,那就是在一些地方,拒绝接受群体性案件,已经成为一种司法“惯例”,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曾下发了180号文件。列出13类暂不受理的案件,诸如集资纠纷案件、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这13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案件的上诉方均为群体,动不动就是上百人。

拒绝接受群体性案件,原因并不难理解,那就是这样的案件多涉及到行政部门,还不如一推了之。事实上,一些司法界人士也表示,即便是这样的案件付诸于法律,最后不是纠缠不清,就是即使审判了之后,也会成为“法律白条”,反而会引起更多的社会问题,比如给政府部门带来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局部不稳定的现象,还会影响“公正执法”形象。现在,全国律师协会出台这样的关于如何对待群体性案件《意见》,大抵的“心理背景”也无非于此。

比如,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大进说,当前群体性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对这样的案件,“迫切需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进行规范和指导”。谁都明白,当前讲究的是以法治国,讲究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律师与有关部门这样的两个主体而言,谁更理解法律的精神要义,这是不言而喻的。更何况,这样的群体性案件,其中涉及的一方面利益责任主体,往往就是所谓的“有关部门”。由此可见,这样的律师执业选择,恰恰是对法律精神最大的背离。

法律是一种依靠国家强制力量保障社会生活条件的方式或工具,也就是说,法律是社会目的的实现途径,是对人们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防止社会陷入混乱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手段。在涉及利益平衡调节问题上,如果法律缺位或错位,后果是极其可怕的。因为,当一定的群体利益受损,与其他社会力量之间的利益出现严重不平衡,而这部分群体的在社会其他利益调节手段下仍然无法获得公平与正义,又无法借助法律来进行有效调节,必然产生社会矛盾的激化,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也正因如此,我以为,全国律师协会出台的这个《意见》,实际上与法律的精神要义相悖,将会影响法律程序的正义,最终只会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带来社会群体之间利益新的不平衡。毕竟,对那些希望通过法律实现公正的社会群体来,律师在法律框架内的公正执业,就是他们实现公平的利益诉求一种最重要的途径。而不论是哪种案件,如何处理,其依附的惟一标准,就只有法律本身,而不是法律之外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更不能是与案件有着关联的利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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