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村镇银行跨县放贷吸存
日期:2007-06-04
作者: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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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要牢固树立服务县域、服务“三农”的宗旨,禁止跨县(市)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为有效防范村镇银行的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近日,银监会印发《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
据悉,自银监会2006年底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后,目前,六个试点省(区)已有九家村镇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有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组建村镇银行的申请。
意见明确,监管机构要结合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和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村镇银行设立地域和数量的计划,确保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有序推进村镇银行的组建。
对于村镇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意见要求,监管机构要设置资本充足率“预警线”,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接近预警值时,要及时提示,防止资本充足率下降到8%以下。
意见特别强调,村镇银行应汲取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等经验教训,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努力防范信贷集中度风险,不得对异地股东及其设在注册地的关联企业授信,严防账外经营等操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