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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物权法》细则

    日期:2007-11-21     作者:陈灵生 丁玲    阅读:3,046次
    日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物业管理有关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就上海市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对业主大会表决事项时涉及的建筑面积和人数作出明确规定。

据悉,通知针对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就如何确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进行了明确规定。“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确定,一个产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数确定,一份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同时,明确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计算。

通知要求,《物权法》施行前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的部分条款与《物权法》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在2007年10月1日之后,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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